關於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公告
關於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 2021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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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現就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權、股票、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夥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徵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獨資合夥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夥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徵收獨資合夥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徵收方式為查賬徵收。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做好服務輔導工作,積極引導獨資合夥企業建立健全賬簿、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如實申報納稅。獨資合夥企業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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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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