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核減環境違法等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

關於核減環境違法等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
財建〔2020〕591號
2020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核減環境違法等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

財建〔2020〕591號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有關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有關發電企業:

為加強農林生物質發電管理,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0〕5號)有關規定,擬對存在環境排放不達標等行為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核減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現將有關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應依法依規申領排污許可證,完成脫硫、脫硝、除塵環保設施(以下簡稱環保設施)建設並驗收合格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後,方可納入補貼清單範圍。待完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安裝、保證正常運行,並與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省級電網企業(含地方獨立電網企業)聯網,實時傳輸數據後,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通知電網企業,電網企業方可撥付補貼資金,未實時傳輸監測數據期間的補貼資金在結算時予以核減。

本文件印發前已納入補貼清單、但未完成環保設施建設驗收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先暫停撥付補貼資金,待發電企業完成環保設施建設驗收且實時傳輸監測數據後再撥付補貼資金。暫停期間的補貼資金不再撥付。

二、納入補貼範圍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排放物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發電企業應向電網企業提供加蓋中國計量認證(CMA)章的監測報告或自動監測數據等自行監測報告,電網企業依據發電企業自行監測報告或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報告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報告,核算補貼電量,撥付補貼資金。具體方法為:

按季度統計,對小時均值超標次數累計低於5次(含5次)的機組,該季度補貼電量按其上網電量的100%執行;對小時均值超標次數累計高於5次但低於20次(含20次)的機組,該季度補貼電量按其上網電量乘以符合排放限值的時間比例計算;對小時均值超標次數累計高於20次但低於40次(含40次)的機組,或執法檢查認定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機組,該季度不享受補貼資金政策;對小時均值超標次數累計高於40次的機組,或執法監測數據超標的機組,該季度不享受補貼資金政策,並移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

監測期內,二氧化硫、顆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中有一項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即視為該時段不符合排放標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污染物以排放濃度小時數均值計,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以地方或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自動監測數據為準,超限值時段根據環保設施集散控制系統(簡稱DCS)歷史數據庫數據核定。

三、通過改裝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或環保分布式控制系統軟、硬件設備,修改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或環保分布式控制系統主要參數,篡改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或環保分布式控制系統歷史監測數據或故意損壞丟失數據庫等手段,受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處罰的項目,自處罰生效之日起,電網企業應將其移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

四、對於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核查結果不合格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自核查結果公布之日起,電網企業應將其移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

發電企業拒絕核查、不配合核查或核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數據資料的,可直接認定為核查結果不合格。

五、生物質發電項目因前述規定被移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的,自移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納入補貼清單,移出補貼清單期間所發電量不予補貼。

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將利用視頻監控、在線監測等手段,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運行等方面的監管,定期進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對於經國家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實摻燒化石燃料的項目,自核實之日起,電網企業應將其移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並不得再納入補貼清單。

六、電網企業應將列入補貼清單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情況報送至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並按年度向其經營範圍內相關生態環境部門申請獲取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涉及的環境違法行為監測報告或數據。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收到申請後,在30個工作日內將執法監測超標報告、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和企業弄虛作假篡改排放數據的處罰結果抄送項目接入的電網企業。電網企業按照前述規定,核減或暫停撥付補貼資金,並與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進行結算。

七、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向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申請環境行政處罰(包括自動監測數據小時均值超標等情況)的書面信息,並據此書面信息向電網企業申請補貼資金。電網企業根據書面信息,按照前述規定與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進行結算。

八、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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