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核定西藏自治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函
關於核定西藏自治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函 文物普查函〔2011〕1152號 制定機關:國務院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1年6月15日 |
西藏自治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西藏自治區文物局: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在你區普查領導小組的高度重視下,各地各部門密切配合、艱苦努力,已圓滿完成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地文物調查階段的各項工作任務。
經過驗收核定,你區共調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4277處(古遺址1379處;古墓葬516處;古建築1543處;石窟寺及石刻587處;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242處;其他10處)。其中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3013處,複查不可移動文物1264處。另登記消失不可移動文物17處。
專此函告。
附件:《西藏自治區不可移動文物統計表》
國務院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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