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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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修訂 |
涉及台灣官方機構及其官員稱謂的用語
編輯- 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可稱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台灣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對台灣「總統選舉」,可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簡稱為「台灣大選」。
- 不使用「台灣政府」一詞。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對台灣方面「一府」(「總統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下屬機構,如「內政部」「文化部」等,可變通處理。如對「總統府」,可稱其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機構」「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對「立法院」可稱其為「台灣地區立法機構」。對「行政院」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對「台灣當局行政院各部會」可稱其為「台灣某某事務主管部門」「台灣某某事務主管機關」,如「文化部」可稱其為「台灣文化事務主管部門」,「中央銀行」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貨幣政策主管機關」,「金管會」可稱其為「台灣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特殊情況下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必須加引號,我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所謂」一詞。陸委會現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稱其為「台灣方面陸委會」或「台灣陸委會」。
- 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台灣知名人士」「台灣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對「總統府秘書長」,可稱其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長」「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負責人」。對「行政院長」,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對「台灣各部會首長」,可稱其為「台灣當局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對「立法委員」,可稱其為「台灣地區民意代表」。台灣省、市級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轄市」)的政府機構名稱及官員職務,如省長、市長、縣長、議長、議員、鄉鎮長、局長、處長等,可以直接稱呼。
- 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台灣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份。因執行某項兩岸協議而來訪的台灣官方人士,可稱其為「兩岸XX協議台灣方面召集人」「台灣XX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
- 「總統府」「行政院」「國父紀念館」等作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時,可變通處理,可改為「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場所」「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台北中山紀念館」等。
- 「政府」一詞可使用於省、市、縣以下行政機構,如「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用加引號,但台灣當局所設「福建省」「連江縣」除外。對台灣地區省、市、縣行政、立法等機構,應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議會」的提法。
- 金門、馬祖行政區劃隸屬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稱為台灣金門縣、台灣連江縣(馬祖地區),可直接稱金門、馬祖。從地理上講,金門、馬祖屬於福建離島,不得稱為「台灣離島」,可使用「外島」的說法。
涉及台灣黨派、團體、文化教育等機構稱謂的用語
編輯- 涉及「台獨」政黨「台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為「台聯」,可簡稱「台聯黨」。「時代力量」因主張「台獨」,須加引號處理。「福摩薩」「福爾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確需使用時,須加引號。
- 對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黨派機構和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並列時可簡稱「國共兩黨」。對於國共兩黨交流,不使用「國共合作」「第三次國共合作」等說法。對親民黨、新黨不冠以「台灣」字眼。
- 對台灣民間團體,一般不加引號,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如台灣當局境外設置的所謂「經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等應加引號。對具有反共性質的機構、組織(如「反共愛國同盟」「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以及冠有「中華民國」字樣的名稱須迴避,或採取變通的方式處理。
- 對島內帶有「中國」「中華」字眼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如台灣「中華航空」「中華電信」「中國美術學會」「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灣」直接稱呼,不用加引號。
- 對台灣與我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機構,如「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應在前面加上台灣、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灣清華大學」「台灣交通大學」「台北故宮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宮」的說法。
- 對台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使用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如「國立台灣大學」,應稱「台灣大學」;「XX國小」「XX國中」,應稱「XX小學」「XX初中」。
涉及兩岸法律的用語
編輯- 對台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對台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白皮書」,可用「小冊子」「文件」一類的用語稱之。
- 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自稱為「大陸法律」。對台灣所謂「憲法」,應改為「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修憲」「憲改」「新憲」等一律加引號。對台灣地區施行的「法律」改稱為「台灣地區有關規定」。如果必須引用台灣當局頒布的「法律」時,應加引號並冠之「所謂」兩字。不得使用「兩岸法律」等具有對等含義的詞語,可就涉及的有關內容和問題進行具體表述,如「海峽兩岸律師事務」「兩岸婚姻、繼承問題」「兩岸投資保護問題」等。
- 兩岸關係事務是中國內部事務,在處理涉台法律事務及有關報道中,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證、驗證」「司法協助」「引渡」「偷渡」等,可採用「旅行證件」「兩岸公證書使用」「文書査證」「司法合作」「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語。涉及台灣海峽海域時不得使用「海峽中線」一詞,確需引用時應加引號。
涉及國際活動及兩岸交流的用語
編輯- 國際場合涉及我國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自稱「大陸」;涉及台灣時應稱「中國台灣」,且不能把台灣和其他國家並列,確需並列時應標註「國家和地區」。
- 對不屬於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經貿、文化、體育組織中的台灣團組機構,不能以「台灣」或「台北」稱之,而應稱其為「中國台北」「中國台灣」。若特殊情況下使用「中華台北」,需事先請示外交部和國台辦。
- 台灣地區在WTO中的名稱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單獨關稅區」)。2008年以來經我安排允許台灣參與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衛生大會、國際民航組織公約大會,可根據雙方約定稱台灣代表團為「中華台北」。
- 海峽兩岸交流活動應稱「海峽兩岸XX活動」。台灣與港澳並列時應稱「港澳台地區」或「台港澳地區」。不得出現「中、港、台」「中、台、澳」之類的稱謂,應稱「海峽兩岸暨香港」「海峽兩岸暨澳門」或「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不使用「兩岸三(四)地」的提法。
- 台商在祖國大陸投資,不得稱「中外合資」「中台合資」,可稱「滬台合資」「桂台合資」等。對來投資的台商可稱「台方」,不能稱「外方」,與此相對應,我有關省、區、市,不能稱「中方」,可稱「閩方」「滬方」等。
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和反「台獨」的用語
編輯- 台灣是中國一個省,但考慮到台灣同胞的心理感受,現在一般不稱「台灣省」,多用「台灣地區」或「台灣」。
- 涉及到台灣同胞不能稱「全民」「公民」,可稱「台灣民眾」「台灣人民」「台灣同胞」。
- 具有「台獨」性質的政治術語應加引號,如「台獨」「台灣獨立」「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住民自決」「台灣主權獨立」「去中國化」「法理台獨」「太陽花學運」等。
- 對台灣教育文化領域「去中國化」的政治術語,應結合上下文意思及語境區別處理。如「本土」「主體意識」等,如語意上指與祖國分離、對立的含義應加引號。
- 荷蘭、日本對台灣的侵占和殖民統治不得簡稱為「荷治」「日治」。不得將我中央歷代政府對台灣的治理與荷蘭、日本對台灣的侵占和殖民統治等同。
涉及中國大陸的用語
編輯- 不涉及台灣時我不得自稱中國為「大陸」,也不使用「中國大陸」的提法,只有相對於台灣方面時方可使用。如不得使用「大陸改革開放」「大陸流行歌曲排行榜」之類的提法,而應使用「我國(或中國)改革開放」「我國(或中國)流行歌曲排行榜」等提法。
- 不得自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大陸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大陸」,如「大陸國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國統計數字稱為「大陸統計數字」。涉及全國重要統計數字時,如未包括台灣統計數字,應在全國統計數字之後加括號註明「未包括台灣省」。
- 一般不用「解放前(後)」或「新中國成立前(後)」提法,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或「一九四九年前(後)」提法。
涉及中央對台方針政策及我對台工作機構的用語
編輯- 一個中國原則、一個中國政策、一個中國框架不加引號,「一國兩制」加引號。
- 中央領導涉台活動,要根據場合使用不同的稱謂,如在政黨交流中,多使用黨職。
- 中台辦的全稱為「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台辦的全稱為「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可簡稱「中央台辦(中台辦)」「國務院台辦(國台辦)」,要注意其在不同場合的不同稱謂和使用,如在兩岸政黨交流中,多用「中央台辦(中台辦)」。
-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為「海協會」,不加「大陸」;「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可簡稱為「海基會」或「台灣海基會」。海協會領導人稱「會長」,海基會領導人稱「董事長」。兩個機構可合併簡稱為「兩會」或「兩岸兩會」。不稱兩會為「白手套」。
- 國台辦與台灣陸委會聯繫溝通機制,是雙方兩岸事務主管部門的對話平台,不得稱為「官方接觸」。這一機制,也不擴及兩岸其他業務主管部門。
- 對「九二共識」,不使用台灣方面「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說法。
其他需要注意的用語
編輯- 台胞經日本、美國等國家往返大陸和台灣,不能稱「經第三國回大陸」或「經第三國回台灣」,應稱「經其他國家」或「經XX國家回大陸(台灣)」。
- 不得將台灣民眾日常使用的漢語方言閩南話稱為「台語」,各類出版物、各類場所不得使用或出現「台語」字樣,如對台灣歌星不能簡單稱為「台語」歌星,可稱為「台灣閩南語」歌星,確實無法迴避時應加引號。涉及台灣所謂「國語」無法迴避時應加引號,涉及兩岸語言交流時應使用「兩岸漢語」,不稱「兩岸華語」。
- 對台灣少數民族不稱「原住民」,可統稱為台灣少數民族或稱其具體的名稱,如「阿美人」「泰雅人」。在國家正式文件中仍稱高山族。
- 對台灣方面所謂「小三通」一詞,使用時須加引號,或稱「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地區直接往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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