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犯罪分子和違法人員十指指紋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關於犯罪分子和違法人員十指指紋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80年5月1日
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

一、犯罪分子和違法人員十指指紋管理工作的任務是:查證前科和揭露犯罪者,為偵查、起訴、審判犯罪分子,提供證據。

二、捺印指紋的範圍:

(一)被依法拘留、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二)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被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分子;

(三)被收容勞動教養和少年管教的人;

(四)抓獲有現行犯罪行為,經過審查,按《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理的人,以及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因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私刻公章,偽造印信、證件、票證,進行流氓活動,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人。

三、捺印犯罪分子和違法人員十指指紋,由受理案犯的各級公安機關辦理。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中,屬於捺印範圍的,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負責捺印罪犯指紋。

捺印指紋的單位,在捺印指紋卡片的同時,填寫被捺印人的姓名卡片,並在被捺印人的案卷上加蓋「指紋印訖」章。指紋卡片、姓名卡片,要及時送交指紋管理單位。

四、犯罪分子和違法人員十指指紋,由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和公安部兩級管理。

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負責本轄區的犯罪分子和違法人員十指指紋卡片、姓名卡片的分析、儲存、查對、通緝等管理工作。

公安部管理屬於捺印範圍前三種人的十指指紋。凡屬公安部管理範圍的,捺印單位應同時捺印十指指紋卡片、填寫姓名卡片各二份,由省、市、自治區指紋管理單位分析後,報送公安部各一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