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發布含有不良內容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的通知

關於禁止發布含有不良內容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的通知
2005年1月26日
關於禁止發布含有不良內容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的通知
工商廣字[2005]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

  近期以來,一些電信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電視、報紙等媒介大量發布含有淫穢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內容的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如「姓名解析」、「情色玫瑰坊」、「探索兩性秘密」、「少女到女人的情感實錄」等,並在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的收費標準和方式上誤導消費者。這些不良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不僅污染社會風氣,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而且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淨化廣告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業的健康發展,現就規範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電信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代理或者發布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時,應當具有並提供下列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

  (二)「業務種類」中含有「信息服務業務」項目的《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跨地區電信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還應當提供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發出的關於確認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備案確認文件。

  二、電信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自行或者委託他人發布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時,應當在廣告中清晰標明經營者名稱及其經營許可證編號。

  三、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必須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禁止利用電視、廣播、報紙、期刊、互聯網、印刷品等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發布含有淫穢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內容的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

  四、電信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廣告中應當清晰標明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設計、製作、代理、發布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時,應當查驗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含有不良內容的廣告、不能提供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廣告,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布。

  六、對違反本通知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予以處罰:

  對發布含有淫穢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內容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的,按照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

  對廣告中未標明或者未清晰標明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七、對違反《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利用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提供淫穢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內容信息的電信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依據《電信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由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八、本通知中的「聲訊、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固定網和移動網等公眾通信網絡向用戶提供的語音信息服務或者在線信息和數據檢索等信息服務,含聲訊、短信息、彩信、彩鈴、WAP等。

  九、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關於規範聲訊服務廣告的通知》(工商廣字[2002]第127號)停止執行。各地對在執行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應當及時研究解決,並分別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信 息 產 業 部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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