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通告

關於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通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計委、機械工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經國務院批准,為貫徹實施國家發布的汽車工業產業政策,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嚴厲打擊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活動,保障汽車、摩托車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利用進口汽車車身(含駕駛室)拼(組)裝生產汽車的,屬於非法拼(組)裝車輛行為。

二、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利用進口摩托車發動機(含全套發動機散件)、車架拼(組)裝生產摩托車的,屬於非法拼(組)裝車輛行為。

三、對非法拼(組)裝車輛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海關依據各自的職責沒收銷貨款、未銷售的車輛及進口件。

四、對沒收的非法拼(組)裝車輛,經檢驗,符合質量和安全要求的,由國家指定的經銷執法部門沒收車輛的單位經營,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銷非法拼(組)裝的汽車、摩托車。購買汽車、摩托車,應當從國家指定的經銷單位購入。對違反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拼(組)裝的車輛及銷貨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法拼(組)裝的車輛(依法罰沒處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發牌證,並予以沒收。

六、對利用國產汽車、摩托車總成、零部件非法拼(組)裝車輛的行為,將另行規定處理辦法。

七、對違反本通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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