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建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批覆

關於組建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4〕84號
1994年8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19號

關於組建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4〕84號


國家開發銀行: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組建方案》業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即組織實施。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組建方案

(國家開發銀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按照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國務院決定將現有的6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併入國家開發銀行,同時新組建一個人員精幹的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一、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性質和任務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是國務院直接聯繫的國有獨資政策性投資機構,受國家開發銀行監管。公司為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任務是:運用國家開發銀行核撥的資本金及軟貸款,對少數不宜由國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業集團參股、控股的政策性項目進行投資,以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提高投資效益。

二、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為58億元人民幣,由國家開發銀行從其資本金中核撥。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範圍是:(一)承擔少數不宜由國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業集團參股控股的政策性項目;(二)扶持老少邊窮地區經濟發展的重大項目;(三)原由6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經營,目前難以轉移到其他單位經營的中外合資或參股的項目。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承擔以上項目,主要起政策導向作用,使用軟貸款的數量大體不超過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規模的15%,公司不參與項目的具體經營管理工作。項目建成後,按市場經濟的原則和運行辦法,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股權可轉移給國家授權的有關經營單位。

三、組建原則和機構設置

組建國家開發投資公司遵循以下原則:

(一)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國家開發銀行提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任免。公司總部設在北京。

(二)按照精幹、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若干必要的職能和業務部門。

(三)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職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對企業的規定執行。

四、資金來源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

(一)國家開發銀行核撥的資本金;

(二)國家開發銀行提供的軟貸款;

(三)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的政策性項目貸款;

(四)經批准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

五、財務管理和監督

(一)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執行財政部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財務工作接受國家審計部門、財政部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監督。

六、設立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監事會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監事會由國家開發銀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單位的有關人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情況,監督資金使用方向和資產經營狀況以及執行財務管理制度的情況,但不干預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具體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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