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能否使用佛教法名、伊斯蘭教經名登記戶口辦理居民身份證有關問題的批覆
公安部關於能否使用佛教法名、伊斯蘭教經名登記戶口辦理居民身份證有關問題的批覆 公治〔2007〕50號 公安部 2007年2月26日 |
公安部關於能否使用佛教法名、伊斯蘭教經名登記戶口辦理居民身份證有關問題的批覆
編輯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
你廳《關於能否使用佛教法名、伊斯蘭教經名登記戶口辦理居民身份證的請示》(寧公(治)發[2007]21號)收悉。經商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宗教事務局,現批覆如下:
一、 根據佛教教規規定,已出家的佛教徒法名與世俗姓名不能並存,因此,已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記戶口、辦理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法名,並在戶口曾用名項目內登記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記戶口、辦理居民身份證時則不得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法名。
二、 鑑於伊斯蘭教經名僅具有宗教意義,限於在宗教儀式等場合使用,其信徒在從事日常生活、工作、學習等事務時均使用本人的世俗姓名,因此,伊斯蘭教信徒在登記戶口、辦理居民身份證時不得使用其本人的伊斯蘭教經名。
公安部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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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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