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落實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於落實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18〕794號 2018年7月9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民航局綜合司 鐵路總公司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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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落實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高級人民法院,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機場公司,中國民航信息集團,鐵路運輸企業、鐵科院、各鐵路公安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信用懲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金〔2018〕384號)和《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金〔2018〕385號)。為貫徹落實以上兩個文件要求,明確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確定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名單的執行需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息採集
最高人民法院分別與民航局、鐵路總公司建立了數據傳輸通道,並實現了名單信息互聯共享,因此仍然保持原數據傳輸通道和信息共享方式不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重複推送名單信息。
二、發布執行和權利救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7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5〕17號)規定,人民法院製作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決定書和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後,最高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名單推送給民航局和鐵路總公司,民航局和鐵路總公司收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名單後,即按名單執行懲戒措施。
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糾正申請,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有異議的,參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異議處理方式執行。
三、移除機制
執行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5〕17號),確定何時刪除失信信息和限制消費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將刪除失信信息和限制消費信息的名單推送給民航局和鐵路總公司,民航局和鐵路總公司收到刪除失信信息和限制消費信息的名單後,即按名單解除懲戒措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民航局綜合司
鐵路總公司辦公廳
2018年7月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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