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機關招待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行政機關招待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1981年11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有效期:1982年1月1日至今
文件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有關文件中關於整頓賓館、 招待所的精神和徵稅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機關招待所(以下簡稱招待所), 其主要任務是為各級黨政機關出差、開會的人員提供食宿及會議服務。

  招待所實行事業單位企業經營辦法。

  招待所要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未經批准登記頒發營業執照的不得營業。招待所應按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不准隨意擴大經營範圍。如有必要擴大經營範圍的要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條 招待所要加強經濟核算, 不斷改善經營管理, 提高房間、床位利用率,提高服務質量。有條件的還可以增加服務項目,便利群眾,增加收入。

  第四條 招待所職工要樹立全心全意為客人服務的思想, 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認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條 招待所的人員配備,要按照精簡的原則, 由其主管部門提出, 報有關部門核定。

  招待所可根據工作需要,發給服務人員一定數量的工作服。具體辦法可比照當地國營旅館業的規定,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規定。

  招待所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實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所需要費用由招待所從收入內開支。

  第六條 招待所的設備要大眾化, 簡樸實用。 除少數房間可配置少量高檔設備外,普通客房、會議室、禮堂原有的高檔設備可以繼續使用,過去沒有配置的,一般不得配置。客房等級一般應按房屋結構、室內設備和房間面積等主要條件劃分。但等級不宜過多,差別不要太大。

  第七條 招待所的客房床位、會議室、禮堂等收費標準, 要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盈餘的原則制定。其具體標準應適當低於當地國營旅館同等類型客房床位、會議室、禮堂等的收費標準,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執行,並抄報同級物價部門備查。現行收費標準高於新標準的,要立即降下來,不經批准不得提高收費標準。

  任何人在招待所食宿都要照章收費。招待所不得免費接待或降低標準收費。

  第八條 招待所的客人伙食要經濟實惠,單獨核算。客人伙食成本包括:主食、副食、調料、燃料、水電和5%左右的管理費。客人伙食要按照一般職工的生活水平和經濟負擔能力去辦,儘量做到包伙制和食堂制兩種伙食。

  招待所職工食堂與不同標準的客人伙食之間都要單獨核算,不得互相擠占。不准剋扣客人伙食用於招待或以客房床位收入和其他收入補貼客人伙食。

  第九條 招待所要進行清產核資, 加強財產管理, 建立和健全財產管理制度。要不斷提高固定資產利用率,延長固定資產使用時間。

  招待所的房屋、家具和設備應屬於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一般可按固定資產的現值每年提取4%,全部留歸招待所專款專用。

  招待所要加強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招待所的床上用品、衛生用具和茶具、餐具等應屬於低值易耗品。單價在十元以上的,當年攤銷50%,其餘50%報損時全部攤銷。單價在十元以下的,當年全部攤銷。

  招待所的財產物資從採購、驗收、保管、領發、調撥、盤點、清查、維修、賠償到報廢,都要規定管理制度,必須專人負責管理,按制度辦事。

  招待所的周轉金,主要由自有資金解決。用於招待所正常經營周轉,嚴禁挪用。

  招待所的基本折舊基金的提取、使用和周轉金的管理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區規定。

  第十條 招待所應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機關、 團體等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徵稅的規定》,向當地稅務部門交納工商稅。

  第十一條 招待所交稅後利潤較多的單位, 還應上交一定比例的利潤。 少數虧損單位要限期扭虧為盈,國家不再補助。盈利單位實行利潤留成辦法,用於改善設備條件、職工集體福利和個人獎勵。

  招待所職工的獎金,要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辦理,不得平均分配。各種獎金總額,應低於當地國營旅館業職工的獎金額度。對招待所的利潤留成比例和留成的分配使用以及職工獎金的發放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區規定。

  第十二條 招待所要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指標和各項規章制度編報年度、 季度財務收支計劃,年終編報決算,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招待所的收入、支出、資金、利潤、床位使用率等主要指標,監督檢查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並負責將其所屬招待所業經核定的年終決算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招待所要嚴格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各項費用要嚴格按照標準掌握開支。要堅決執行社會集團購買力的規定。不得用公款請客送禮、看戲、看電影; 不得免費供應煙、茶、糖、果等物品。各級領導機關不得將招待所當做自己的「小錢櫃」,濫支濫用資金。

  財政、銀行部門有權監督檢查招待所的財務制度執行情況。對不遵守財經紀律的招待所,應視情節輕重,報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應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招待所要按照規定配備專職財會人員。 財會人員要切實按照 《會計人員職權條例》履行職責。對不合理的開支有權拒付;對鋪張浪費、弄虛作假、貪污盜竊等違法亂紀行為有權抵制,並向上級機關揭發檢舉,任何人不得阻撓和干預。各級領導幹部要積支持財會人員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所屬賓館、 飯店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所屬招待所, 應比照本辦法執行。

  國營商業經營的企業性質的旅館、飯店以及外事部門和旅遊事業所屬賓館、飯店,應分別按商業、外事或旅遊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內部設置少量簡易接待房間床位的,不執行本辦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財政部備案。

  本辦法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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