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和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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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和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

公通字〔2016〕2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消防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稅務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總工會
2016年10月2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報/2016年/第6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國資委、國家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保監局、總工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民政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交通局、國資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會:

企業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是我國消防力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是企業的法律和社會責任,對於增強企業抗禦安全風險能力、維護經濟社會平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規範和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編輯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中央有關文件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全面落實企業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保障自身消防安全的法律責任,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伍的規範化建設管理,落實綜合保障措施,提高企業的火災防控能力。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建隊,落實主體責任。明確企業專職消防隊的建隊範圍和標準,落實企業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主體責任,強化綜合保障措施。

——堅持集約高效,充分發揮作用。整合資源,優化配置,建立火災撲救與應急救援相結合、專兼職與志願人員相結合的工作模式,發揮險時救災與平時防範相結合的綜合作用。

——堅持依法監管,統籌規劃發展。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企業專職消防隊進行監督指導,有關行業、系統統籌規劃企業專職消防隊伍發展,完善建設管理標準,強化監督管理和檢查考核。

二、建隊範圍 編輯

根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下列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配置相應的人員、裝備、訓練設施和站舍等設施。

(一)核電廠等大型核設施營運單位按照《核電廠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科工法〔2006〕1191號)、《核電廠防火準則》(EJ/T1082)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二)大型火力、水力、新能源發電廠按照《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5年第21號)、《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GB50229)、《水利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範》(SDJ278)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三)民用機場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飛行區消防設施》(MH/T7015)、《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消防站消防裝備配備》(MH/T 7002)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四)主要港口內符合建隊條件的大型港口企業按照《港口消防站布局與建設標準(試行)》((88)交公安字170號)、《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2013)、《港口消防監督實施辦法》(交通部令〔1998〕2號)、《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範》(JTJ237)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五)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分別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油氣田消防站建設規範》(SY/T6670)、《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50183)、《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石油儲備庫設計規範》(GB50737)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六)儲備易燃、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按照《國家物資儲備倉庫安全保衛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令第12號)、《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棉麻倉庫建設標準》(建標〔2002〕178號)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七)酒類、鋼鐵冶金、煙草等企業分別按照《酒廠設計防火規範》(GB50694)、《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414)、《煙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安部令第1號)、《捲菸廠設計規範》(YC\T9)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八)上述企業以外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或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及行業、系統有關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

大型企業是指超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型企業上限的企業;距離公安消防隊或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是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接到出動指令後到達該企業的時間超過5分鐘。

三、管理、訓練和執勤 編輯

(一)健全組織機構。企業應當根據專職消防隊伍的規模,合理設置支隊、大隊、中隊,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明確隸屬關係,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黨、團、工會等組織。

(二)依法規範用工。企業應當依法與專職消防隊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不應採取勞務派遣用工。專職消防隊員宜採用標準工時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企業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定員標準,保障專職消防隊員的休息休假等權利。通過職業技能培訓、內部崗位交流等方式,拓展專職消防隊員的離崗安置渠道。

(三)推動職業化建設。企業應當將專職消防隊員納入本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和考核考評範圍,結合消防工作特點制定標準,科學評價專職消防隊及隊員的工作績效,積極推行專職消防隊員持國家職業資格證上崗,並將專職消防隊員的職業資格與其崗位任職條件、薪酬、合同續簽、職級調整晉升等掛鉤,暢通職業上升通道。

(四)加強執勤訓練。企業專職消防隊實行24小時執勤制度。有關行業、系統和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參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訓練有關規定,制定專職消防隊執勤制度、訓練大綱等。企業專職消防隊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完善滅火救援預案和應急處置規程,組織開展業務訓練和實戰演練,加強與公安消防部門聯勤聯訓,提高滅火救援能力。

(五)健全調度指揮體系。企業專職消防隊應當與公安消防部門建立滅火救援聯動處置機制,在撲救火災時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統一調動和組織指揮。企業專職消防隊之間應當建立區域聯勤聯動機制。

(六)拓展隊伍職能。鼓勵企業依託專職消防隊伍,結合國家危險化學品及油氣管道應急救援基地等建設,建立專業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並參加企業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動火等危險作業現場監護等工作,積極參與社會應急救援,發揮火災防控和應急救援的綜合效能。

四、綜合保障措施 編輯

(一)加強經費保障。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和《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等規定,將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經費納入安全生產費用依法足額保障。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可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高危行業企業應當將專職消防隊建設、消防裝備購置等納入應急專項資金予以保障。企業專職消防隊員參加職業培訓和鑑定,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領補貼。

(二)合理確定工資待遇。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結合專職消防隊員工作環境高溫、高空、地下、濃煙、粉塵、有毒、易燃、易爆、噪音的特點,參照本單位高危或特殊工種崗位,結合專職消防隊員的職業技能等級,合理確定其工資、津貼及相關待遇。

(三)完善保險制度。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鼓勵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提高專職消防隊員職業傷害保障水平。

(四)強化職業健康保護。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落實《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GBZ211),組織專職消防隊員參加崗前、在崗、離崗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積極預防、控制和消除專職消防隊員因接觸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

(五)落實傷殘撫恤待遇。專職消防隊員在業務訓練、火災撲救或應急救援等工作中因工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應當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程序向民政部門申報。

(六)落實消防車輛優惠政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和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消防車輛管理的通知》(公消〔2011〕203號)等規定,對企業購置列入國家稅務總局《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的消防車免徵車輛購置稅。企業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船)按照特種車(船)要求安裝警示燈,設置專用標誌,依法辦理牌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對符合相關標準和特徵,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並批准,企業專職消防隊消防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收費公路、橋梁免收往返途中的車輛通行費。

(七)落實滅火救援補償。公安消防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財政部《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財防〔2011〕330號)的規定,將調動企業專職消防隊執行外單位滅火救援任務的物資損耗補償納入業務經費,每季度核定實際損耗並予以補償。

(八)綜合運用行政、信用、保險等激勵約束機制。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規定,安監部門應當將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作為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重要內容,統籌納入高危行業企業准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准制度。公安消防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A653)等規定,對應建未建專職消防隊的企業進行行政處罰,並將行政處罰信息歸集到工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鼓勵商業保險企業按照風險厘定原則,採取差別化保險費率等手段,適當下調建有專職消防隊的企業商業保險費率。

(九)建立獎勵表彰制度。企業對在執勤訓練中表現突出的專職消防隊和隊員,應當給予獎勵。公安消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積極開展企業專職消防隊員職業技能競賽,按照有關規定對優勝者授予先進工作者、技術能手等榮譽,並授予119消防獎等獎勵。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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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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