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的指導意見

關於規範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的指導意見
發改價格〔2019〕1131號
2019年6月27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網站

關於規範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的指導意見

發改價格〔2019〕1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城市管理委、市場監管局:

隨着我國天然氣市場發展,管道燃氣日益普及,居民生活便利程度大大提高。但在燃氣工程安裝過程中,存在部分企業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強制服務並收費、收費標準偏高,指定施工單位、限制競爭等問題,影響了市場秩序,加重了用戶負擔。為規範城鎮燃氣工程安裝行為,加強工程安裝收費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天然氣穩定協調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1號),現提出指導意見如下。

一、明確城鎮燃氣工程安裝費定義及內涵。城鎮燃氣工程安裝費是指為保障用戶通氣,相關企業提供建築區劃紅線內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服務而收取的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服務費和材料費等費用。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範圍僅限於建築區劃紅線內產權屬於用戶的資產,不得向紅線外延伸。

二、加快構建燃氣工程安裝競爭性市場體系。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開放的燃氣工程安裝市場,鼓勵具備燃氣工程安裝施工能力的企業依法取得相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資質後參與市場競爭,鼓勵具備安裝資質的企業跨區域開展工程安裝和改造業務,促進市場競爭。燃氣企業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經營範圍內工程安裝業務,或指定利益相關方從事燃氣工程安裝,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三、合理確定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標準。燃氣工程安裝競爭性市場體系尚未建立、收費標準納入政府定價目錄進行管理的地方,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加強成本調查監審,對標行業先進水平,兼顧周邊地區水平,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原則上成本利潤率不得超過10%,現行收費標準偏高的要及時降低。同時,要創造條件加快建立完善燃氣工程安裝競爭性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的作用。

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標準由市場形成的地方,工程安裝企業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不得有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取消城鎮燃氣工程安裝不合理收費。凡與建築區劃紅線內燃氣工程安裝工程設計、施工等服務和材料不相關的收費,包括開口費、接口費、接入費、入網費、清管費、通氣費、點火費等類似費用,涉及建築區劃紅線外市政管網資產的增壓費、增容費等,涉及市政管網到建築區劃紅線連接的初裝費、接駁費、開通費等費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納入配氣價格的表具更換等收費項目,一律不得收取,並不得變換名目另行收取費用。

五、簡化城鎮居民新建住宅燃氣工程安裝等收費方式。與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設規劃紅線範圍內的燃氣工程安裝費用統一納入商品房開發建設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燃氣企業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買受人單獨收取。燃氣企業為排除用氣安全隱患而開展的燃氣表後至燃具前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所需費用,納入配氣成本統籌考慮,不再另行收費。非居民用戶燃氣工程由城鎮燃氣企業或利益相關企業施工的,鼓勵燃氣企業結合用氣量和用戶協商收費優惠事宜,減輕用戶負擔。

六、規範城鎮燃氣安裝工程施工管理。燃氣工程安裝參建各方要認真做好工程施工、監理、驗收等相關工作,確保燃氣工程安裝質量。鼓勵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當地燃氣工程施工技術規範和標準,並明確工程建設管理、安全監督、事故賠償等責任,落實參建各方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障權責公平對等。施工企業要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施工,保障工程安裝質量和供氣安全。對施工質量不符合供氣要求影響供氣安全的,須按照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求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多次出現施工質量問題的,可依法依規採取納入企業失信記錄、市場禁入等措施。

七、推動信息公開強化社會監督。燃氣工程安裝收費標準由政府管理的,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要通過門戶網站等指定平台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和相關依據。燃氣工程安裝收費標準放開由市場競爭形成的,燃氣工程安裝企業要在顯著位置標明收費標準和價格構成等依據,推進價格信息公開透明,接受用戶諮詢,強化社會監督。燃氣工程安裝企業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八、加強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秩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持續開展城鎮燃氣工程安裝領域反壟斷執法,嚴厲打擊壟斷協議和憑藉市場支配地位壟斷燃氣工程安裝市場或指定利益相關方進行施工等行為。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管,對以供氣安全等為由對非利益相關方施工並已驗收合格的燃氣工程另行加價的,以及對已經取消的收費項目變換名目另行收費的,依法進行查處。典型案件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並納入企業失信記錄。

上述指導意見,請按照執行。對農村地區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管理,可參照本指導意見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政策。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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