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號 2020年7月1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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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現就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是指採用焊接、鉚接或者螺栓連接等方式固定安裝專用設備或者器具,不以載運人員或者貨物為主要目的,在設計和製造上用於專項作業的車輛。
二、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通過發布《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有關列入《目錄》車輛的技術要求、《目錄》的編列與管理等事項,由稅務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規定。
三、列入《目錄》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將「是否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字段標註「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人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並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後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申請人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假信息等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五、從事《目錄》管理、免稅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稅手續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7月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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