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媒體條件的規定

關於信息披露媒體有關規則過渡銜接的安排 關於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媒體條件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0年9月11日
發布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新聞出版署公告(〔2020〕61號)
具備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條件的媒體名單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新聞出版署
公告
〔2020〕60號

現公布《關於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媒體條件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證 監 會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0年9月11日


關於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媒體條件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的權威性、時效性、易獲得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由中央新聞單位主管、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從事經濟類新聞採訪報道的日報以及其依法開辦的互聯網站;或者是在本規定發布之前,已經具有依法依規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經驗的日報以及其依法開辦的互聯網站;

(二)上一年度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核驗合格;

(三)近三年內未因業務行為受過中國證監會或國家新聞出版署行政處罰。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國家新聞出版署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公布具備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條件的媒體名單

第四條 對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實行動態監管。有關媒體不再具備規定條件或出現違法違規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國家新聞出版署對名單進行調整並重新公布。

第五條 從事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強化自律管理,盡力降低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成本,自覺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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