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18〕917號 2018年6月22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
發展改革委網站 |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證監會:
你會《關於申報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收費標準的函》(證監函〔2017〕316號)收悉。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重新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20號)有關規定,現就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
(一)業務監管費標準。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按股票交易額的0.02‰收取。對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收取期貨業務監管費,按交易額的0.001‰收取。
(二)機構監管費標準。對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停徵 免徵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徵收。
二、證券、期貨、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範圍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
三、你會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自覺規範收費行為,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切實維護企業和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證券期貨業業務監管費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重新核發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8年6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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