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2019年4月1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配合個人所得稅改革,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見附件1)開具部分事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以下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合夥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二、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

(二)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三)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住所情況說明等資料;

(四)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資料;

(五)境內、境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總分機構的登記註冊情況;

(六)合夥企業的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合夥企業登記註冊情況。

上述填報或提供的資料應提交中文文本,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申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的複印件時,應在複印件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字,主管稅務機關核驗原件後留存複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條、第四條和附件1、附件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2.《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4月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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