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適用範圍的通知

關於調整《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適用範圍的通知
財會〔2021〕9號
2021年5月26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調整《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適用範圍的通知

財會〔20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辦公廳(室),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助力企業租金減免政策落地和減輕企業負擔,現就《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0〕10號,以下簡稱《規定》)適用範圍調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的調整

適用《規定》簡化方法的租金減讓期間由「減讓僅針對2021年6月30日前的應付租賃付款額,2021年6月30日後應付租賃付款額增加不影響滿足該條件,2021年6月30日後應付租賃付款額減少不滿足該條件」調整為「減讓僅針對2022年6月30日前的應付租賃付款額,2022年6月30日後應付租賃付款額增加不影響滿足該條件,2022年6月30日後應付租賃付款額減少不滿足該條件」,其他適用條件不變。

二、關於銜接規定及相關披露

企業執行本通知應當進行追溯調整,累積影響數應當調整首次執行本通知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關的財務報表項目,不調整前期比較財務報表數據。

企業在進行銜接會計處理時,對於簡化方法的選擇應當一致應用於《規定》適用範圍調整前後符合條件的類似租賃合同。企業對適用範圍調整前符合條件的租賃合同已採用簡化方法的,對適用範圍調整後符合條件的類似租賃合同也應當採用簡化方法,在本通知發布前已按照租賃變更進行會計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企業對適用範圍調整前符合條件的租賃合同選擇不採用簡化方法的,對適用範圍調整後符合條件的類似租賃合同也不得選擇採用簡化方法。

企業首次執行本通知,無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十五條的規定披露當期和各個列報前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目名稱和調整金額。

三、附則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日,企業對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的會計處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根據本通知進行調整。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作為出租人不適用本通知。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21年5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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