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自治區經濟工作座談會精神 企業不再為退休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貫徹落實自治區經濟工作座談會精神 企業不再為退休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新人社發〔2016〕112號
2016年7月1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自治區經濟工作座談會精神,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現就企業不再為退休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參保企業不再為已滿最低繳費年限的退休、退職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自治區職工醫保參保企業職工最低繳費年限為男25年、女20年,最低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合併計算,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

三、已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職工,須繼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期間享受在職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或實際繳費年限,但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職工,可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繳費期間原待遇保持不變;也可一次性躉交後,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躉交時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別計算,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結合實際制定。

五、各地要積極採取措施,不斷加大擴面征繳與稽核力度,做到應收盡收。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推進醫療保險智能監控,全面加強醫療服務監管,保持醫保平穩可持續發展。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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