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降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政策的通知
關於貫徹落實降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政策的通知 稅總函〔2018〕175號 2018年5月11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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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落實降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減輕社會負擔,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印發了《關於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徵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現就稅務系統貫徹落實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中央精神,準確把握政策要義
繼續降低殘保金徵收標準,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政府工作報告》關於降費減負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黨中央、國務院對社會關切的積極回應。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等法律法規,充分認識徵收殘保金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意義,深刻領會中央決策精神,準確把握《通知》要求,務求使降費減負政策落實到位,減輕用人單位負擔,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保障殘疾人合法就業權益。
二、認真學習宣傳政策,促進政策順利實施
負責徵收殘保金的稅務機關要組織政策學習培訓,促進征繳雙方正確理解執行政策。要積極配合財政、殘聯部門通過互聯網站、移動客戶端、新聞媒體、12366納稅服務熱線、辦稅服務廳等多種渠道廣泛深入宣傳政策,並結合征管解釋輔導政策,力求使用人單位廣為周知,從而保證政策順利實施。
三、及時調整征管系統,確保征管有序高效
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銜接,及時調整征管系統參數配置,確保系統運行順暢。對《通知》實施之日起已完成當月申報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告知其政策調整信息,並確認是否需要重新申報。對多繳費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辦理退抵手續,切實保障用人單位權益。要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關注輿情動態,對出現的問題要迅速果斷處置,並及時報告上級稅務機關和當地黨委、政府。
為了解掌握上述降費減負政策實施情況,請承擔殘保金徵收的省(區、市)稅務局於年度終了15日內,通過FTP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報送《稅務機關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地區減負情況表》和降費減負政策實施情況分析報告。報送地址: center/所得稅司/社保費征管處/2018年落實減負政策匯總。
附件:稅務機關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地區減負情況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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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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