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發產權規〔2020〕70號
2020年11月20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資委網站

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發產權規〔2020〕70號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提高中央企業境外管理水平,優化境外國有產權配置,防止境外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進一步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業要切實履行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主體責任,將實際控制企業納入管理範圍。落實崗位職責,境外產權管理工作應當設立專責專崗,確保管理要求落實到位。

中央企業要立足企業實際,不斷完善相關制度體系,具備條件的應當結合所在地法律、監管要求和自身業務,建立分區域、分板塊等境外產權管理操作規範及流程細則,提高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中央企業要嚴格境外產權登記管理,應當通過國資委產權管理綜合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綜合信息系統)逐級申請辦理產權登記,確保及時、完整、準確掌握境外產權情況。

三、中央企業要加強對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續動態管控。嚴控新增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確有必要新增的,統一由中央企業批准並報送國資委備案。對於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要採取多種措施做好產權保護,並根據企業所在地法律和投資環境變化,及時予以調整規範。對於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論證存續的必要性,依法依規及時註銷已無存續必要的企業。確有困難的,要明確處置計劃,並在年度境外產權管理狀況報告中專項說明。

四、中央企業要強化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的決策及論證管理,境外國有產權(資產)對外轉讓、企業引入外部投資者增加資本要儘可能多方比選意向方。具備條件的,應當公開徵集意向方並競價交易。

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境外企業國有產權在國有全資企業之間流轉的,可以比照境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相關規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規,採用零對價、1元(或1單位相關貨幣)轉讓方式進行。

五、中央企業要加強境外資產評估管理,規範中介機構選聘工作,條件允許的依法選用境內評估機構。

中央企業要認真遴選評估(估值)機構,並對使用效果進行評價,其中誠實守信、資質優良、專業高效的,可以通過綜合信息系統推薦給其他中央企業參考,加強中介機構的評價、共享工作。

六、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中央企業控股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或中央企業控股企業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轉讓所持境外國有產權,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後,可依據評估(估值)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淨資產值為基礎確定價格。

註銷已無存續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已無實際經營、人員的休眠公司,或境外企業與其全資子企業以及全資子企業之間進行合併,中央企業經論證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後,可以不進行評估(估值)。

七、中央企業要加大境外產權管理監督檢查力度,與企業內部審計、紀檢監察、巡視、法律、財務等各類監督檢查工作有機結合,實現境外檢查全覆蓋。每年對境外產權管理狀況進行專項分析,包括但不限於境外產權主要分布區域、資產規模、經營業務、公司治理、上一年度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特殊目的公司整體情況及規範情況、境外國有資產評估(估值)及流轉情況、境外產權監督檢查情況等。

中央企業對境外產權管理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或報告國資委。

八、中央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等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按照《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究責任,重大決策終身問責;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和線索,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九、各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通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操作細則。

國資委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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