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
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
2018年7月27日
發布機關:退役軍人事務部等
退役軍人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

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 文明辦, 發展改革委、公安廳( 局) 、民政廳( 局) 、財政廳( 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局) 、醫療保障局( 辦) 、國資委, 各戰區、各軍兵種、軍委機關各部門、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武警部隊政治工作部( 局、處) :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真正把黨和國家關心關愛退役士兵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顯著提高退役士兵的獲得感、榮譽感,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新時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任務新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

退役士兵是退役軍人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曾是部隊建設的骨幹、是地方發展的重要人力資源。妥善安置這些人員,對貫徹落實改革強軍戰略,推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對維護政治社會大局穩定,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對退役軍人工作高度重視,對退役安置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退役士兵安置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不講條件、不打折扣地履行安置責任和國防義務,為現役官兵安心服役、專謀打贏提供有力保障,為退役士兵融入社會、就業創業創造良好條件。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提升安置質量

(一) 嚴格落實政策規定。

各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要嚴格落實中發〔2016〕24號文件要求,確保「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比例不低於80%」 。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制定具體的辦法措施,形成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科學合理的分類接收結構比例。黨政機關要採取措施鼓勵退役士兵參加公務員招考,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要發揮安置主渠道作用,確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崗位數量,不斷提高安置崗位質量。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要按照本企業全系統新招錄職工數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計劃,每年4月底前主動報送同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按計劃落實。不得提供瀕臨破產或生產有困難的企業崗位以及與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區( 設區市) 的崗位給退役士兵。中央企業崗位不計入屬地提供的崗位數量。

(二) 改進接收安置制度

1.放寬安置地限制。

士兵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隨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經本人申請,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其中,易地安置落戶到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應符合其關於落戶的相關政策規定。

2.加強計劃統籌。

縣級安置任務較重的可由市級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市級安置有困難的可由省級統籌調劑安排。由上級統籌安排的人員,要經本人同意且不受戶口所在地限制,公安部門根據實際安置地辦理落戶手續。

3.允許靈活就業。

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後又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經本人申請確認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之和的80%,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同時按規定享受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三、依法保障待遇

(一) 及時安排上崗。

接收單位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上崗的,應當從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直至上崗為止。

(二) 落實崗位待遇。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單位正式員工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同級別待遇。軍齡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接收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出台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措施,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 發放相關補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補助。

(四) 接續基本保險。

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軍隊服役最後年度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按20%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作為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所需費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級財政資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規定參加安置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退役士兵個人繳納,軍地相關部門協同做好保險關係接續,確保待遇連續享受。

( 五) 堅持公平公正。

把退役士兵服現役期間的表現作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據,結合量化評分情況進行排序選崗,使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能夠優先選崗。要進一步健全「 陽光安置」制度,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選崗定崗的具體辦法措施。

四、強化組織領導

(一) 明確列入考核範圍。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協調推動將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納入黨委政府目標考核體系,作為對下級黨委政府年度考核內容, 作為參加雙擁模範城(縣) 、愛國擁軍模範單位和個人評選的重要條件,作為文明城市、文明單位評選和社會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 切實加強督導檢查。

各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採取定期跟蹤、實地督導等方式及時跟進了解工作情況。結合重視程度、工作力度以及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通報表揚或通報批評,對有問題的地區和單位,要限期整改。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結束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單位,要向同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安置任務落實情況,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向上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安置任務落實情況。

(三) 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各級要及時梳理匯總年度落實崗位、取消安置待遇等情況,形成存據、規範管理。要建立責任倒查制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對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和拒收退役士兵的單位,進行約談督促、掛牌督辦、媒體曝光,責令限期整改;對拒絕整改的,要對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問責。

(四) 高度重視教育管理。

強化政策宣講。每年士兵退役前,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到駐地部隊開展2次以上「 政策進軍營」 活動;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要向他們講清安置政策和不同單位行業基本用人需求及發展預期等,幫助其找准就業預期與就業現狀的平衡點,使他們能夠更好更快融入社會。

堅持規範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自開出安置介紹信15個工作日內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注重宣傳引導。對接收安置工作積極、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的行業部門以及在不同崗位建功立業的退役士兵,要作為先進典型及時給予宣傳表揚,激勵各部門行業不斷提高接收安置的積極性,引導廣大退役士兵退伍不褪色,珍惜榮譽,自覺做改革發展的維護者、推動者。

本意見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2018年8月1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適用本意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落實好各項規定和任務。

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安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醫療保障局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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