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2021年8月12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文明綿延傳承的生動見證,是連結民族情感、維繫國家統一的重要基礎。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於延續歷史文脈、堅定文化自信、推動文明交流互鑒、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具有重要意義。黨和政府高度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為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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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堅守中華文化立場、傳承中華文化基因,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深入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切實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水平,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精神力量。

(二)工作原則。堅持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鞏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堅持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文化觀、歷史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着力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參與感、獲得感、認同感;堅持依法保護,全面落實法定職責;堅持守正創新,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基本內涵,弘揚其當代價值。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得到有效保護,工作制度科學規範、運行有效,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參與感、獲得感、認同感顯著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服務當代、造福人民的作用進一步發揮。

到2035年,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傳承活力明顯增強,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傳承體系更加健全,保護理念進一步深入人心,國際影響力顯著提升,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服務國家重大戰略中的作用更加彰顯。

二、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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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調查記錄體系。開展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調查,完善檔案制度,加強檔案數字化建設,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專業記錄水平,廣泛發動社會記錄,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全面系統記錄。加強對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整合共享,進一步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依法向社會開放,進一步加強檔案和記錄成果的社會利用。

(五)完善代表性項目制度。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代表性項目分類體系。健全國家、省、市、縣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加強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估,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夯實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責任,加強績效評估和動態管理。加強與代表性項目相關的文化空間保護。積極做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申報和履約工作。

(六)完善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健全國家、省、市、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制度,以傳承為中心審慎開展推薦認定工作。對集體傳承、大眾實踐的項目,探索認定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加強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評估和動態管理,完善退出機制。實施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研修培訓計劃,進一步提升傳承人技能藝能。加強傳承梯隊建設,促進傳統傳承方式和現代教育體系相結合,拓寬人才培養渠道,不斷壯大傳承隊伍。

(七)完善區域性整體保護制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得以孕育、發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態環境進行整體保護,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繼續推進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落實有關地方政府主體責任。促進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與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有效銜接,提高區域性整體保護水平。挖掘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中國傳統村落、中國美麗休閒鄉村、全國鄉村旅遊重點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全國「一村一品」示範村鎮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提升鄉土文化內涵,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村鎮、街區。加強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全面推進「非遺在社區」工作。

(八)完善傳承體驗設施體系。在現有基礎上,統籌建設利用好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館、推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配套改建新建傳承體驗中心,形成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傳承體驗中心(所、點)等在內,集傳承、體驗、教育、培訓、旅遊等功能於一體的傳承體驗設施體系。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傳承體驗設施。研究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館管理制度,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備案和評估定級制度。

(九)完善理論研究體系。統籌整合資源,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研究力量,建設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地。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重大文化工程中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大問題等,建立多學科研究平台。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實驗室建設。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期刊質量,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出版工作。定期舉辦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年會、學術會議。

三、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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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強分類保護。闡釋挖掘民間文學的時代價值、社會功用,創新表現方式。提高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雜技的實踐頻次和展演水平,深入實施戲曲振興工程、曲藝傳承發展計劃,加大對優秀劇本、曲本創作的扶持力度,增強表演藝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推動傳統體育、遊藝納入全民健身活動。繼續實施中國傳統工藝振興計劃,加強各民族優秀傳統手工藝保護和傳承,推動傳統美術、傳統技藝、中藥炮製及其他傳統工藝在現代生活中廣泛應用。將符合條件的傳統工藝企業列入中華老字號名錄,支持符合條件的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依法取得醫師資格。豐富傳統節日、民俗活動的內容和形式,深入實施中國傳統節日振興工程。

(十一)融入國家重大戰略。加強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等國家重大戰略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建立區域保護協同機制,加強專題研究,舉辦品牌活動。加大對黃河流域豐富多樣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傳承利用。在雄安新區、北京城市副中心以及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生動呈現中華文化獨特創造、價值理念和鮮明特色,實現可持續發展。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服務基層社會治理的作用,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美麗鄉村建設、農耕文化保護、城市建設相結合,保護文化傳統,守住文化根脈。

(十二)促進合理利用。在有效保護前提下,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融合發展、高質量發展。深入挖掘鄉村旅遊消費潛力,支持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發展鄉村旅遊等業態,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出一批具有鮮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遊線路、研學旅遊產品和演藝作品。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機融入景區、度假區,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景區。鼓勵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文藝創作和文創設計,提高品質和文化內涵。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寬相關產品推廣和銷售渠道。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支持其產品和服務出口。

(十三)加強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建立東中西部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作機制,鼓勵東部地區加強對中西部地區的協作幫扶。加強革命老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鼓勵傳承人創作以紅色文化為主題的作品。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促進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樹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華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形象。開展邊疆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調查。推動與周邊國家開展聯合保護行動。加大對脫貧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業支持,進一步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助力鄉村振興,鼓勵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業工坊,促進當地脫貧人口就業增收。

四、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普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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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促進廣泛傳播。適應媒體深度融合趨勢,豐富傳播手段,拓展傳播渠道,鼓勵新聞媒體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專欄等,支持加強相關題材紀錄片創作,辦好有關優秀節目,鼓勵各類新媒體平台做好相關傳播工作。利用文化館(站)、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培訓、展覽、講座、學術交流等活動。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期間組織豐富多彩的宣傳展示活動。加強專業化、區域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辦好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中國成都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節等活動。

(十五)融入國民教育體系。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貫穿國民教育始終,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體系和教材體系,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通識教育讀本。在中小學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課程,鼓勵建設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特色中小學傳承基地。加強高校非物質文化遺產學科體系和專業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校自主增設碩士點和博士點。在職業學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專業和課程。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師資隊伍培養力度,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學校授課和教學科研。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培訓,廣泛開展社會實踐和研學活動。建設一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教育實踐基地。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

(十六)加強對外和對港澳台交流合作。配合重要活動、節慶、會議等,舉辦對外和對港澳台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傳播活動。加強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國際組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合作,拓展政府間多邊、雙邊合作渠道,加強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提升我國在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話語權,維護國家主權和文化安全。加強國際文化專家隊伍建設和中外智庫交流合作,提升國際學術影響力。鼓勵各駐外使領館、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駐外旅遊辦事處、中資企業以及海外僑胞和出國留學人員等積極開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推廣。推出以對外傳播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要內容的影視劇、紀錄片、宣傳片、舞台劇、短視頻等優秀作品。通過中外人文交流活動等形式,交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先進經驗,向國際社會宣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積極推動內地和港澳、大陸和台灣地區的交流合作,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增進文化認同、維繫國家統一中的獨特作用。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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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納入考核評價體系。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合法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形成有利於保護傳承的體制機制和社會環境。

(十八)完善政策法規。研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進一步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制度,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獲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執法檢查機制。綜合運用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地理標誌等多種手段,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法教育。

(十九)加強財稅金融支持。縣級以上政府要依法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預算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採購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產品和服務。採取定向資助、貸款貼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基礎設施建設。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企業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繼續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金融服務。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依法設立基金會等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二十)強化機構隊伍建設。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職能部門,統籌使用編制資源,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力量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實施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隊伍能力提升工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有關幹部教育培訓內容。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智庫建設,進一步發揮專家諮詢作用。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中作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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