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擴大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報銷、入賬、歸檔試點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擴大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報銷、入賬、歸檔試點工作的通知 檔辦發〔2021〕1號 2021年2月22日 發布機關:檔案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
財政部網站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局、財政廳(局)、商務廳(委、局),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檔案局、財政局、商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中央企業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稅務總局等十三部門關於推進納稅便利化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增值稅電子發票應用和推廣實施工作,降低企業交易成本,推進「六保」「六穩」工作,助力國家數字經濟發展,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在前兩批試點的基礎上,國家檔案局會同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擬再選定一批單位開展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報銷、入賬、歸檔試點工作,形成示範效應,進一步完善數字經濟發展所需的制度和標準規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一)開展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報銷入賬試點工作,過程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財會﹝2013﹞20號)有關要求。
(二)開展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歸檔試點,檔案部門或檔案人員從會計核算部門或會計核算系統接收電子發票,過程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歸檔存儲格式符合要求,歸檔過程中電子發票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
(三)及時總結試點工作,形成可推廣、可複製的經驗和做法,試點完成後及時報送試點工作總結報告。
二、試點單位條件
(一)科學設計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歸集、報銷、入賬、歸檔方案。
(二)試點所需人員、資金有保障。
(三)願意為電子發票推廣應用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三、試點驗收條件
(一)實現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歸集、報銷、入賬、歸檔。
(二)形成3個月的財務數據,對增值稅電子發票電子化歸集、報銷、入賬、歸檔方案進行驗證,採用的管理和技術方案可行。
(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試點工作,形成試點工作總結報告。
四、試點工作組織
(一)國家檔案局、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組成協調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指導,對中央企業總部的試點工作進行驗收。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檔案局、財政部門、商務部門、稅務局(以下統稱省級試點工作組織部門)和各中央企業總部負責本地區、本集團的試點工作,負責選定本地區或本集團所屬的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指導試點單位開展試點工作,對完成試點的單位進行驗收。
(三)省級試點工作組織部門、各中央企業總部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成立聯合工作組共同開展此項工作,加強對試點工作組織領導。
(四)省級試點工作組織部門、各中央企業總部要綜合考慮本地區、本集團經濟發展實際,從打通產業鏈上下游及配合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等方面選定具有代表性的單位開展試點。
五、試點方案報送
有試點意向的單位編制試點方案(提綱見附件)報所在地省級試點工作組織部門聯合審核。有試點意向中央企業所屬單位編制試點方案(提綱見附件)報中央企業總部審核。省級試點工作組織部門對試點方案審核同意後確定不少於10家的本地區試點單位名單,中央企業總部對試點方案審核同意後確定不多於5家企業的集團試點單位名單(可包含總部作為試點單位),與推薦單位的試點方案一同於2021年3月31日前報國家檔案局。國家檔案局聯合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定試點單位名單。納入本次試點範圍的企業可參加財政部電子發票入賬數據標準和財務報表數據標準試點。
六、聯繫方式
國家檔案局聯繫人:車昊珈
聯繫電話:010-63093925
電子郵箱:qiyechu10@126.com
財政部聯繫人:羅雪嬌
聯繫電話:010-68552552
商務部聯繫人:張佳樂
聯繫電話:010-65197972
稅務總局聯繫人:魏治國
聯繫電話:010-63417768
附件:試點方案編制提綱(模板)
國家檔案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一、情況簡介
(本單位主要產品或業務,人員數量,2020年經營情況)
二、本單位財務會計系統實施情況
(包括報銷系統、核算系統等的實施時間,主要功能)
三、電子發票電子化歸集、報銷、入賬、歸檔方案
(對電子發票電子化歸集、報銷、入賬、歸檔的詳細設計)
四、試點工作組織實施方案
五、試點工作計劃
(細化到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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