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改進會議和領導同志活動新聞報道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改進會議和領導同志活動新聞報道的意見
2003年4月5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辦公廳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促進和帶動全黨同志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進一步改進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領導作風,遵照十六屆中央政治局第一次全體會議關於加強中央政治局自身建設的有關精神,按照從工作需要出發,注重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使新聞報道更好地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要求,現就進一步改進會議和領導同志活動的新聞報道,重申並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改進會議新聞報道 編輯

黨和國家舉行的或經中央批准召開的具有全局性重大意義的會議,按照中央批准的新聞報道方案,授權新華社統一發布消息,由中央主要新聞媒體(人民日報、新華社、光明日報、經濟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下同)進行準確、及時、充分的報道。

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中央軍委會議,可以公開報道的,由新華社發通稿。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政協常委會的例會,由中央主要新聞媒體按照會議的報道安排進行報道。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常委會、中央軍委召開的其他會議,需要報道的,由中央主要新聞媒體作一次性報道。

中央領導同志出席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中央主要新聞媒體一般不作報道,確需報道的,由中央辦公廳通知新聞媒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中央主要新聞媒體一般不作報道,確需報道的,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通知新聞媒體。

各民主黨派、全國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一年一度的全委會議,由中央主要新聞媒體報道;其他重要會議,中央主要新聞媒體可根據會議性質和新聞價值自主決定是否報道。

二、關於改進領導同志活動的新聞報道 編輯

中央主要領導同志(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下同)到基層考察工作、調查研究和出席重要活動,分別按照中央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和中央軍委辦公廳的安排,由中央主要新聞媒體組織報道,原則上不對隨行和陪同的部委、地方領導同志列名報道。中央其他領導同志到基層考察工作、調查研究和出席重要活動,需要公開報道的,由中央主要新聞媒體發簡短的綜合消息,也可只在當地媒體上報道。

中央領導同志的講話,需要公開發表的,由中央辦公廳作出安排,新華社發通稿,或指定有關報刊發表。中央領導同志題詞、作序、寫賀信、發賀電,參觀展覽、觀看演出和出席其他文藝活動,給部門、地方的指示、批示,出席部門和地方舉辦的頒獎、剪彩、奠基、首發、首映等儀式和接見、照相、聯歡、探望、紀念會、聯誼會、研討會等活動,一般不作公開報道。確需報道的,由中央辦公廳通知新聞媒體。

三、關於改進領導同志外事活動的新聞報道 編輯

中央主要領導同志的重要外事活動,由外交部、中央聯絡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等部門提供新聞稿,新華社發通稿,中央主要新聞媒體酌情安排報紙版面和電視時段;其他外事活動,由外交部、中央聯絡部等有關部門向記者介紹情況,由中央主要新聞媒體自主報道,規格不超過重要外事活動的報道;出訪活動中的陪同人員名單一般只在離、抵京時報道。

多位中央主要領導同志同日分別會見同一位外國元首、政府首腦、議會議長或政黨領袖,發一條綜合消息,報紙可通過消息標題或配發照片等形式體現報道規格。同一位中央主要領導同志同日會見多批外賓,發一條綜合消息。

中央主要領導同志會見外國政府部長、議會議員、政黨和團體負責人、企業家以及其他人士的報道,要從嚴掌握,原則上由外宣媒體和中央電視台的國際頻道以及相關媒體進行報道。需要中央主要新聞媒體和中央電視台在新聞聯播節目中報道的,由外交部、中央聯絡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等部門提供新聞稿,作簡要播報。向外國政府、政黨和團體發的賀電、賀信等,需要報道的,由外交部、中央聯絡部等有關部門通知新聞媒體。

中央其他領導同志的外事活動,由人民日報、新華社作簡要報道或發外事簡訊。主管外事工作的中央領導同志外事活動報道區別對待。

省部級負責同志受中央委託,率領中共代表團或政府代表團出訪,由人民日報、新華社發簡短消息。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主要負責同志的外事活動,一般不報道。外交部部長的外事活動報道區別對待。

上述領導同志的外事活動,如有新聞價值,均可由新聞媒體對海外和在我新聞網站上自主報道。

四、關於改進新聞報道的採編播發 編輯

除黨和國家舉行的或經中央批准召開的具有全局性重大意義的會議外,會議報道不應把中央領導同志是否出席作為報道與否和報道規格的唯一標準,不應完全依照職務排序安排報紙版面和電視時段。

報道中央領導同志的活動,要努力提高質量,注重新聞價值,力求準確、鮮明、生動,多報道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到基層為群眾解決生產生活困難和群眾關心的實質性內容,減少單純行蹤性的報道,力戒空泛和一般化。外事活動報道也要講求實際宣傳效果,突出實質性內容。要努力提高報道時效,可由新聞單位自行審定的稿件,儘量由新聞媒體自主報道。對外報道和互聯網上的報道要充分考慮海外受眾和網絡特點,增強針對性、可讀性、時效性。

傳播黨和國家的聲音是新聞媒體特別是中央主要新聞媒體的重要任務。在精簡會議和領導同志活動新聞報道的同時,要充分運用各種新聞體裁大力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生動展現黨和國家各級領導幹部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先進事跡和重要業績。

五、關於改進地方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的新聞報道 編輯

地方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的新聞報道,要參照本意見確定的原則掌握。同時要注意到,中央領導同志擔負着國務活動任務,各地不應在報道規格上簡單比照。地方媒體的新聞報道更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多反映基層幹部群眾的生動實踐和新鮮經驗,多為人民群眾的工作、學習、生活提供健康有益的新聞信息。

中央宣傳部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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