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明確呼叫中心業務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明確呼叫中心業務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 信部電函〔2004〕288號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2004年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隨着電信技術不斷發展,呼叫中心業務組網方式和業務提供方式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如經營者採用基於智能網的集中組網方案等。為了促進並適應呼叫中心業務發展,結合該業務特點,經研究,決定在現行法規框架內對呼叫中心業務管理有關政策做相應調整和進一步明確。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業務覆蓋範圍界定問題
編輯呼叫中心業務的業務覆蓋範圍是指終端用戶撥本地呼叫中心號碼接入呼叫中心系統的地域範圍。業務覆蓋範圍內的終端用戶接入呼叫中心系統時僅需向基礎電信運營商交納本地通信費用。
二、關於組網技術方案選擇問題
編輯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可以根據技術、業務、市場等因素,自行決定採用何種組網技術方案經營呼叫中心業務。
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應當採用其申請材料中提出的組網技術方案開展呼叫中心業務;若擬改變原組網技術方案的,須事先報備原發證機關並變更經營許可證特別規定事項相關內容後方可實施。
三、關於經營許可證備案問題
編輯對跨地區經營呼叫中心業務的經營者是否需在業務覆蓋範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不做原則要求,但跨地區經營呼叫中心業務的經營者應當結合其組網技術方案,指定相應機構(經營者本身或其設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負責業務覆蓋範圍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業務經營、客戶服務等事務。
跨地區經營呼叫中心業務的經營者應當憑經營許可證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辦理經營許可證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在當地開展呼叫中心業務的書面報告。包括:負責當地業務經營、客戶服務等事務的相應機構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等;
(二)由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含經營許可證正文、附頁及特別規定事項);
(三)負責當地業務經營、客戶服務等事務的相應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若該機構為子公司,還應同時提交公司章程等有關材料;
(四)在當地開展呼叫中心業務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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