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深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深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環綜合〔2019〕74號
2019年9月8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
生態環境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深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環綜合〔2019〕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生態環境廳(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有關要求,把服務「六穩」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為導向,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主動服務企業綠色發展,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現就進一步深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放」的力度,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一)完善市場准入機制

進一步梳理生態環境領域市場准入清單,清單之外不得另設門檻和隱性限制。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加快推進「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編制和落地,引導產業布局優化和重污染企業搬遷。修改、廢止生態環境領域不利於公平競爭的市場准入政策措施。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儲備和建設,以中央環保投資項目儲備庫入庫項目為重點強化對污染防治攻堅戰任務的支撐,打破地域壁壘,清理招投標等環節設置的不合理限制,對各類企業主體公平對待、統一要求,防止不合理低價中標。

(二)精簡規範許可審批事項

整合中央層面設定的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明確行政許可範圍、條件和環節,整治各類變相審批。加快推進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標準化,進一步精簡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及時公開行政許可事項依據、受理、批覆等情況。持續推進「減證便民」行動,進一步減少行政申請材料。推進道路運輸車輛年審、年檢和機動車排放檢驗「三檢合一」。規範實施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行政許可,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臨時性海洋傾倒區審批許可等事項。

(三)深化環評審批改革

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分類,持續推進環評登記表備案制。加強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依法簡化項目環評內容。落實並聯審批要求,規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評審,優化環評審批流程。建立國家重大項目、地方重大項目、外資利用重大項目清單,加強與部門和地方聯動,主動服務、提前介入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工程和重大產業布局項目,加快環評審批速度,進一步壓縮項目環評審批時間,切實做好穩投資、穩外資工作。推進將環評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載入排污許可證。積極推進相關法律修改,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等行政許可事項取消。

二、優化「管」的方式,營造公平市場環境

(四)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推動出台關於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完善環評、排污許可、危險廢物經營、生態環境監測、環保設施建設運維等領域環保信用監管機制,推動環保信用報告結果異地互認。嚴格環評中介市場監管,出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加強環評文件質量管理。推動在評估評審環節中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或其他有關審批部門不得向企業轉嫁評估評審費用。督促企業及時在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上備案自驗收報告。不斷提升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督促和指導企業全面落實排污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督促企業高質量如期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排污許可證後監管和執法,嚴肅查處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行為,健全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

(五)推行「雙隨機、一公開」

發布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進一步規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根據環境影響程度,合理設置「雙隨機」抽查比例,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抽查結果。2020年年底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常態化,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快推進生態環境系統「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推動建立政府部門間、跨區域間協查、聯查和信息共享機制。依託在線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移動執法等科技手段,優化非現場檢查方式,建立完善風險預警模型,推行熱點網格預警機制,提高監督執法的精準性。

(六)健全寬嚴相濟執法機制

出台關於做好引導企業環境守法工作的意見,讓守法企業獲得市場競爭優勢,讓違法企業付出高昂代價。定期評定並發布生態環境守法「標杆企業」名單,對守法記錄良好的企業大幅減少監管頻次,做到對守法者無事不擾。對群眾投訴反映強烈、違法違規頻次高的企業加密執法監管頻次;對案情重大、影響惡劣的案件,聯合公安機關掛牌督辦;推進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依法嚴厲打擊環境犯罪。將環保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針對環境失信企業和自然人,實施聯合懲戒。

三、提升「服」的實效,增強企業綠色發展能力

(七)提升環境政務服務水平

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信息系統建設,構建實體政務大廳、網上辦事、移動客戶端等多種形式的公共服務平台,優化政務服務流程。在全部行政審批事項「一網通辦」基礎上,持續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2019年年底前,生態環境領域省級及以上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可辦率不低於90%,市縣可辦率不低於70%。各地市、縣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每月至少確定1天作為「服務企業接待日」,面對面解決企業的合理訴求和困難。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建立政府失信責任追溯和承擔機制。

(八)助力制定環境治理解決方案

創新環境治理模式,加快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發展,進一步規範管理機制,細化運營要求,明確相關方責任邊界、處罰對象、處罰措施。依託國家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台,加強供需對接和交流合作,支撐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生態環境管理、企業生態環境治理和環境服務產業發展。按年度發布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舉辦系列生態環境科技成果推介活動。對進出口企業、外貿新業態發展,要積極主動提供環境服務,促進穩外貿工作。組織技術專家、行業協會等建立企業環境治理專家服務團隊,幫助企業制定具體可行的環境治理方案。

(九)加強經濟政策激勵引導

積極推動落實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第三方治理企業所得稅、污水垃圾與污泥處理及再生水產品增值稅返還等優惠政策。促進環保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示範應用。推動完善污水處理費、固體廢物處理收費、節約用水水價、節能環保電價等綠色發展價格機制,落實鋼鐵等行業差別化電價政策。發展基於排污權、碳排放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拓寬企業綠色融資渠道。加強經營服務性收費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涉企收費事項。全面推行項目環境績效評價,將按效付費作為生態環境治理項目主要付費機制。

(十)大力推進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推動各地按照「因地制宜、適度超前」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加強污水、生活垃圾、固體廢物等集中處理處置設施以及配套管網、收運儲體系建設,加快提升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服務供給能力,加快「一體化」環境監測、監控體系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為企業經營發展提供良好配套條件。重點提升工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供給和規範化水平,推廣集中供氣供熱或建設清潔低碳能源中心等,提高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監測監控能力,在企業污水預處理達標的基礎上實現工業園區污水管網全覆蓋和穩定達標排放,推進工業園區再生水循環利用基礎設施建設,引導和規範工業園區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和安全處置,實現工業園區廢水和固體廢物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推進生態工業園區建設。

四、精準「治」的舉措,提升生態環境管理水平

(十一)穩妥推進民生領域環境監管

堅持以供定需、以氣定改、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在確保群眾溫暖過冬的前提下推進清潔取暖,在改造完全到位並落實氣源、電源之前,不得先行拆除群眾現有取暖設施及裝備。加強餐飲、洗染、修理等生活性服務業和畜禽養殖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對環境污染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依法予以查處,避免「突擊式」整治或關停。

(十二)分類實施「散亂污」企業整治

牢牢把握治「污」這個核心,突出重點,聚焦問題,科學制定、嚴格執行「散亂污」企業及集群認定和整治標準,建立清單式管理台賬,實施分類處置。對升級改造類企業,樹立行業標杆,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已完成整治任務但手續不全的企業,依法支持按照相關要求辦理手續。對整合搬遷類企業,按照產業發展規模化、現代化原則,積極推動進區入園、升級改造。對違法違規、污染嚴重、無法實現升級改造的企業,應當依法關停取締。建立「散亂污」企業動態管理機制,堅決杜絕「散亂污」企業項目建設和已取締「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死灰復燃。

(十三)精準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

深入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和修訂,各地根據源解析結果和污染物排放構成確定優先管控行業,對同行業內企業根據環保績效水平進行分級並採取差異化管控措施,支持企業優先選取污染物排放量較大且能夠快速安全減排的工藝環節進行生產調控,避免出現所有涉氣企業、不可中斷工序全部臨時關停等脫離實際的情況。

(十四)統籌規範生態環境督察執法

嚴禁為應付督察不分青紅皂白採取緊急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措施,以及「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敷衍應對做法。對相關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堅持依法依規,注重統籌推進,建立長效機制,按照問題輕重緩急和解決的難易程度,能馬上解決的不能拖拉;一時解決不了的,明確整改目標、措施、時限和責任單位,督促責任主體抓好落實。落實統籌規範強化監督工作實施方案,不增加地方負擔,不干擾地方日常監督檢查。完善問題審核標準和執法工作手冊,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防止因某一企業違法行為或某一類生態環境問題,對全區域或全行業不加區分一律實施停產關閉。

五、強化責任擔當,健全保障機制

(十五)系統謀劃推動落實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組織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增強主動幫扶意識,重視並解決好企業對環境監管的合理訴求,堅決避免處置方式簡單粗暴,堅決杜絕平時不作為、急時「一刀切」和應對督察執法考核時亂作為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問題。建立監督檢查通報制度,切實解決一批企業、群眾關心的實際問題。

(十六)完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

配合制修訂長江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推動制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修訂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研究制修訂環保信用評價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統籌謀劃國家和地方標準出台有關安排。在制定出台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時,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在標準實施中,為企業治污設施改造升級預留必要時間,提高政策可預期性。

(十七)提供必要財政資金支持

堅持資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堅戰任務相匹配,建立常態化、穩定的財政資金投入機制。持續優化財政專項資金分配方式,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加大對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改造升級等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動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支持企業污染治理和綠色產業發展,有效帶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

(十八)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深入開展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推動企業建設環境宣教基地,持續推進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加強企業環境治理先進技術交流培訓,幫助企業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家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生態環境治理技術方向。及時報道企業生態環境治理先進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治理社會責任。

(十九)加強信息公開

及時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部署和進展情況,主動公開處置措施簡單粗暴問題查處和整改情況,公布主動服務企業發展各項舉措,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督促企業公開生態環境信息,鼓勵企業在強制公開內容基礎上自願拓展信息公開內容。引導企業以「廠區開放日」等方式,邀請周邊居民參與企業生態環境守法的監督工作,增進企業與周邊居民的對話和理解,創造良好的守法環境。

(二十)強化公眾監督

暢通「12369」電話、網絡和微信舉報以及來信來訪等渠道,及時回應群眾關切。鼓勵公眾監督、舉報環境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

2019年9月8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9月10日印發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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