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工作切實加強監管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工作切實加強監管的通知 國衛辦監督發〔2019〕11號 2019年3月26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網信辦秘書局 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中醫藥局辦公室 藥監局綜合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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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工作切實加強監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衛生計生委)、網信辦、教育廳(教委、教育局)、市場監管局、中醫藥局、藥監局:
近一段時間,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領域亂象頻發,嚴重誤導近視兒童青少年和家長,威脅兒童青少年視力健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貫徹落實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8部門印發的《綜合防控兒童青少年近視實施方案》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工作,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兒童青少年健康權益,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實主體責任,切實規範近視矯正工作
在目前醫療技術條件下,近視不能治癒。兒童青少年時期可以通過科學用眼、增加戶外活動時間、減少長時間近距離用眼等方式預防、控制和減緩近視。家長一旦發現兒童青少年視力異常,應當及時帶其到眼科醫療機構檢查,遵從醫囑進行科學矯正。
從事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的機構或個人必須嚴格依法執業、依法經營,不得在開展近視矯正對外宣傳中使用「康復」「恢復」「降低度數」「近視治癒」「近視剋星」等表述誤導近視兒童青少年和家長。不得違反中醫藥法規定冒用中醫藥名義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技術欺騙消費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切實加強監管,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地方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溝通協調,推進綜合監管,形成監管合力。要督促指導相關機構、企業及從業人員嚴格依法執業、依法經營、規範服務。要強化社會監督,拓寬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並調查核實群眾的投訴舉報,對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大無證行醫打擊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和無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擅自開展眼科醫療服務行為。要督促轄區醫療機構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的《近視防治指南》等要求,規範開展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工作,規範眼視光醫療器械使用行為,嚴禁醫療機構虛假、誇大宣傳,對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發現醫療機構使用的眼視光產品、醫療器械存在質量不合格或者誇大宣傳等問題,及時通報或移送市場監管、藥品監管等部門。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廣告監管,依法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強化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協調聯動,涉及專業技術內容需要認定的,衛生健康、中醫藥等部門要積極配合。要加大對眼鏡制配、眼視光產品等行業和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執法,依法查處市場混淆、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加大近視眼鏡鏡片、鏡架等眼鏡產品的監督抽查和專項整治力度,嚴肅查處涉及眼鏡和眼鏡片計量、標準化、認證、質量違法行為以及生產、流通和銷售環節存在的違法行為。
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假冒中醫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宣傳虛假中醫近視矯正療效的非法行為,嚴厲打擊假借中醫近視防控技術欺騙群眾、損害群眾利益的機構和人員,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中醫醫療廣告的監管。要督促轄區中醫醫療機構切實落實主體責任,規範開展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工作。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要求,嚴格眼視光醫療器械的註冊審評審批,規範產品適用範圍及禁忌症。對醫療器械名稱、說明書或者標籤包含「近視治癒」等容易誤導的詞語以及與實際產品功能不相符的表述,要嚴格予以糾正。要加強對眼視光相關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指導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眼視光相關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及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各類非法生產、經營、使用眼視光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
三、加強科普宣傳,科學認知兒童近視矯正行為
針對當前社會各界對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仍然存在「近視可以治癒」等認識誤區以及近視矯正違法違規行為,各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中醫藥以及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定期曝光查處的相關典型案例,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各級衛生健康、教育及網信等部門要加強協作,積極配合,通過傳統媒體和互聯網等多種渠道和方式,廣泛開展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校園宣傳和社會宣傳教育活動,告知非法或不恰當近視矯正行為表現形式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引導兒童青少年和家長科學認知近視矯正,切實增強辨別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自覺抵制近視矯正虛假違法廣告,提高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能力。
各級衛生健康、教育及網信等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檢查,切實規範近視知識科普宣傳活動。對借科普宣傳活動進行商業牟利的行為要堅決制止並依法嚴肅查處。
請各地各部門分別於2019年6月30日、12月15日前將轄區有關工作落實進展情況書面報本系統主管部門。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19年3月26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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