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
財預〔2017〕50號
2017年4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司法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證監局:

2014年修訂的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實施以來,地方各級政府加快建立規範的舉債融資機制,積極發揮政府規範舉債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作用,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個別地區違法違規舉債擔保時有發生,局部風險不容忽視。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現就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組織開展地方政府融資擔保清理整改工作

編輯

各省級政府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國辦函〔2016〕88號)要求,抓緊設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指導督促本級各部門和市縣政府進一步完善風險防範機制,結合2016年開展的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等統計情況,儘快組織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融資擔保行為摸底排查,督促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加強與社會資本方的平等協商,依法完善合同條款,分類妥善處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規範的融資擔保行為。上述工作應當於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對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關部門、市縣政府,省級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提請省級政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密切跟蹤地方工作進展,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二、切實加強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管理

編輯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進一步規範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管理,推動融資平台公司儘快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干預融資平台公司日常運營和市場化融資。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資源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行為。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合規支持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融資,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機制,融資平台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應當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並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規範融資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防範,落實企業舉債准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相關程序,審慎評估舉債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金融機構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形成的債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依法妥善處理。

三、規範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

編輯

地方政府應當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允許地方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範的市場化運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政府可適當讓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參與PPP項目、設立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四、進一步健全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編輯

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戰略,嚴格執行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規定,健全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一律採取在國務院批准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允許地方政府結合財力可能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資範圍內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承諾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融資承擔償債責任。地方政府應當科學制定債券發行計劃,根據實際需求合理控制節奏和規模,提高債券透明度和資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五、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

編輯

完善統計監測機制,由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人民銀行、銀監、證監等部門建設大數據監測平台,統計監測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以及融資平台公司舉借或發行的銀行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情況,加強部門信息共享和數據校驗,定期通報監測結果。開展跨部門聯合監管,建立財政、發展改革、司法行政機關、人民銀行、銀監、證監等部門以及註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律師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參加的監管機制,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融資平台公司、金融機構、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跨部門聯合懲戒,形成監管合力。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的,依法依規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融資平台公司從事或參與違法違規融資活動的,依法依規追究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責任;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擔保承諾的,依法依規追究金融機構及其相關負責人和授信審批人員責任;對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為融資平台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信用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的,依法依規追究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責任。

六、大力推進信息公開

編輯

地方各級政府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等規定和要求,全面推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債融資行為的決策、執行、管理、結果等公開,嚴格公開責任追究,回應社會關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繼續完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制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重點公開本地區政府債務限額和餘額,以及本級政府債務的規模、種類、利率、期限、還本付息、用途等內容。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參考國債發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債務發行計劃。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公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重點公開政府購買服務決策主體、購買主體、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合同資金規模、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內容。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信息公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重點公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決策主體、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信息、合作項目內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社會資本方採購信息、項目回報機制、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內容。推進融資平台公司名錄公開。

各地區要充分認識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重要性,把防範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省級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要切實擔負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責任,進一步健全制度和機制,自覺維護總體國家安全,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匯總本地區舉債融資行為清理整改工作情況,報省級政府同意後,於2017年8月31日前反饋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

特此通知。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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