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申不得隨意印發「十五大」報告和新黨章的緊急通知
關於重申不得隨意印發「十五大」報告和新黨章的緊急通知 新出圖〔1997〕846號 1997年9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
目前,有些地方和部門擬安排印發「十五大」報告和新黨章。黨代會文件和黨章的出版印發工作,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新聞出版署1991年4月2日《關於出版黨代會、黨中央全會和全國人代會文件及學習輔導材料的暫行規定》〔(91)新出圖字第276號〕明確規定:「黨的代表大會、黨的中央全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文件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在黨的「十五大」即將召開之際,特重申如下:
一、黨的「十五大」通過的文件,特別是大會通過的「十五大」報告和新黨章,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單位一律不得安排。各地方人民出版社,可向人民出版社租型。
二、任何非出版單位都不得印發「十五大」文件,特別是「十五大」報告和新黨章,違者將依據《出版管理條例》予以查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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