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止墨西哥和美國豬流感傳入我國的公告

關於防止墨西哥和美國豬流感傳入我國的公告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009年第31號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通報,墨西哥和美國德克薩斯州、加利福尼亞州、堪薩斯州近日發生人感染豬流感疫情,已造成數十人死亡。此次引起疫情的H1N1 亞型為豬流感病毒新變異型,可同時感染人和豬。為防止豬流感疫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墨西哥和美國德克薩斯州、加利福尼亞州、堪薩斯州輸入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墨西哥和美國德克薩斯州、加利福尼亞州、堪薩斯州進口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墨西哥和美國德克薩斯州、加利福尼亞州、堪薩斯州的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來自墨西哥和美國德克薩斯州、加利福尼亞州、堪薩斯州的豬及其產品,經豬流感(H1N1)檢測合格後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墨西哥、美國的豬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墨西哥、美國的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豬,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對來自疫區的交通工具作防疫消毒處理。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墨西哥、美國的非法入境的豬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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