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總署令第122號(關於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

【法規類型】海關規章

【內容類別】關稅徵收管理類

【文  號】海關總署令第122號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04-12-06

【生效日期】2005-01-0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2004年12月6日海關總署令第122號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

(2004年12月6日海關總署令第122號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正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非優惠性貿易措施項下確定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貨物的原產地。

第三條 進出口貨物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製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

第四條 「稅則歸類改變」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製造、加工後,所得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四位數級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

第五條 「製造、加工工序」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進行的賦予製造、加工後所得貨物基本特徵的主要工序。

第六條 「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製造、加工後的增值部分超過了所得貨物價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廠交貨價 – 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價值

—————————————————————— ×100%≥30%

工廠交貨價

「工廠交貨價」是指支付給製造廠生產的成品的價格。

「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價值」是指直接用於製造或裝配最終產品而進口原料、零部件的價值(含原產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進口「成本、保險費加運費」價格(CIF)計算。

上述「從價百分比」的計算應當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七條 以製造、加工工序和從價百分比為標準判定實質性改變的貨物在《適用製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見附件)中具體列明,並按列明的標準判定是否發生實質性改變。未列入《適用製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貨物的實質性改變,應當適用稅則歸類改變標準。

第八條 《適用製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由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實施情況修訂並公告。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適用製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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