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2018年9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發布於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規範管理面向中小學生(包含在園幼兒,下同)的全國性競賽活動,防止活動項目過多過濫,切實減輕中小學校(包含幼兒園,下同)、中小學生和家長負擔,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關於清理規範創建示範活動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

第二條 競賽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體現發展素質教育要求,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第三條 從嚴控制、嚴格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競賽活動。

第四條 教育部負責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並委託專業機構承擔具體受理、初核工作。

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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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組織主體(主辦方)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註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具備較強的專業影響力和學術團隊。舉辦競賽過程中經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致競賽活動被教育部終止的,其主辦方不得再次申請舉辦競賽。

第六條 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於國務院部門規章或部級規範性文件。

第七條 申請舉辦競賽活動,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 主辦單位的正式申請函件,以及法人登記證書等複印件;
  2. 活動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
  3. 活動的具體實施辦法,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對象、程序、管理團隊、專家團隊、資金來源、保障條件、迴避方式、異議處理機制等內容,如涉及命題試卷、專家盲評等秘密事項,還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 舉辦方的有關承諾書,包括本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所列舉的事項;
  5. 教育部或受託專業機構認為應該作出補充說明的其他材料。

認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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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每年3月,受託專業機構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於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申請,申請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七條要求如實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每年4月,受託專業機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競賽活動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嚴謹性進行充分論證,或開展實地調查,提出初核意見。

第十條 每年5月初,受託專業機構將初核意見報教育部,教育部按規定程序研究,對同意舉辦的,將活動主辦方、時間、內容、範圍、組織方式、監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網公布。

第十一條 受理和研究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期間一般舉辦1次。

組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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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競賽的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對競賽活動的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 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第十五條 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

第十六條 舉辦競賽過程中,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

第十七條 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

第十八條 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標註教育部批准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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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清單每年動態調整一次,在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並正式印發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冠以「全國」「國家」「大中華」等字樣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教育部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並通過調研、巡查等方式,密切與舉辦方、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以及家長、學生的聯繫,廣泛接受社會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 舉辦方在組織實施競賽活動中出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違反作出的有關承諾等情況的,教育部將通知舉辦方及時進行整改並上報整改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由教育部正式發函主辦方,要求立即撤銷競賽活動,並要求主辦方切實做好善後工作。有關函件及撤銷的決定等將及時通過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會公告。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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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教育部舉辦的競賽活動按照《教育部評審評比評估和競賽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區域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面向基礎教育領域的全國性掛牌、命名、論壇等其他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教育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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