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作說明
2010年7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解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07年7月11日發表了《政製發展綠皮書》,就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方案、路線圖和時間表廣泛諮詢公眾。2007年12月12日,行政長官按照《解釋》的有關規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製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報告》」)。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上述《報告》,並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決定》」)。

《決定》訂明:「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占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策略發展委員會下成立了政製發展專題小組,透過委員會的工作推動社會討論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為了更廣泛收集社會各界對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的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9年11月18日發表了《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就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的重要元素,提出認為可考慮的方向,並開展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

在公眾諮詢期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不同的渠道,廣泛聽取了市民、不同界別團體和人士、立法會以及區議會就如何修改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的意見。我們共收到約47200份書面意見和超過160萬個簽名。我們亦密切留意各個學術、民間和傳媒機構進行的相關民意調查,並視之為反映民意的重要方式之一。總括而言,社會上的主流意見相當清晰:(1)市民普遍希望2012年政制向前發展,不要原地踏步;(2)六成市民支持諮詢文件提出的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的主要元素;(3)過半數市民支持立法會通過政府建議的2012年政改方案。

在充分考慮所收到的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10年4月14日提出了一套關於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建議方案。建議方案是按照《基本法》和《決定》,在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下,提升2012年兩個選舉的民主成分。就《基本法》附件一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訂,我們建議:(1)2012年選舉委員會人數由800人增加至1200人,四大界別以相同比例增加委員名額,即每個界別增加100個議席,維持均衡參與的原則;(2)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人數維持在選舉委員會人數的八分之一,即不少於150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我們亦向公眾表明四大界別中政界的新增議席,大部分會給予區議會的民選議員,以增加選舉辦法的民主成分,具體安排透過本地立法處理。

就《基本法》附件二有關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訂,我們建議2012年立法會議席數目由60席增加至70席,分區直選和功能界別各占35席。新增的10個議席當中,直選和功能議席各占一半。我們亦表明新增的5個功能議席將分配予區議會功能界別,以增加立法會的民主成分,具體安排透過本地立法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把建議方案分作兩個修正案(草案),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草案)》,並在2010年6月7日以議案方式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為了積極爭取市民支持建議方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高層主動進入社區接觸市民。此外,為了爭取立法會通過兩項議案,使香港民主得以向前發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亦在立法會就議案進行表決前,繼續積極與立法會不同黨派溝通,並就新增的5個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的選舉細節提出修訂建議,最後成功推動立法會多個黨派和獨立議員為香港的整體利益就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達成跨黨派共識。

立法會在2010年6月23日就上述兩項議案開始進行動議辯論,並分別在6月24及25日就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議案作表決。結果兩項議案均獲得立法會46票贊成,反對票則分別為13及12票,即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作為行政長官,我認為上述兩項修正案(草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並於2010年6月29日依據《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對兩項修正案(草案)簽署了同意書。

這次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歸後首次在香港特區之內根據《基本法》附件的規定,通過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這使香港民主能往前發展,亦對落實《基本法》規定達至普選最終目標有積極意義。通過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的修訂,是符合政制循序漸進的要求,回應了主流民意,亦為按照《決定》在2017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和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實行立法會普選創造有利條件。

我現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我亦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草案)》,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備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曾蔭權
201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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