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就「中央」一詞作出釋義有關問題的答覆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就「中央」一詞作出釋義有關問題的答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4年3月1日於北京市

問:香港特別行政區擬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草案中數處提述「中央」。根據特區立法通常做法,有必要對「中央」一詞作出釋義。鑑於憲法和法律中均未對「中央」一詞的含義作出規定,特區立法明確「中央」一詞的含義又涉及中央事權,請就「中央」一詞如何釋義問題作出答覆。(2024年2月28日)

答:一、「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權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含義,需要結合有關法律條款及上下文來理解和把握。

二、擬議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關於「中央」、「中央政權機關」的釋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可作如下明確,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3)中央人民政府;(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5)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中央政權機關。(2024年3月1日,書面答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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