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驗放台灣郵遞物品的通知

關於驗放台灣郵遞物品的通知
1988年3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1988年3月7日)
關於驗放台灣郵遞物品的通知

去年十一月,台灣當局開放大陸探親後,回大陸探親的台胞日益增多,經香港等地轉寄進口的台灣郵遞物品也有所增加,為使海關對台胞攜帶和郵寄進出口物品的驗放尺度大體一致,同時照顧海峽兩岸同胞相互饋贈禮品和紀念品的需要,在大陸與台灣未直接通郵之前,海關對轉寄自或轉寄往台灣的郵遞物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通過香港、澳門地區轉寄進境或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768號通知中《海關對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二、通過外國轉寄進境或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768號通知中《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現將我署擬定的公告發給你們,請於三月二十九日對外公布,四月一日起實施。我署(84)署行字第753號通知同時予以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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