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等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關於高等學校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 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財會〔2018〕1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8年8月14日 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今 |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現就高等學校[1]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新制度)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於在新制度相關一級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
編輯(一)高等學校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4101 事業收入」科目下設置「410101 教育事業收入」、「410102 科研事業收入」明細科目。
1.「410101 教育事業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教學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實現的收入。
2.「410102 科研事業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實現的收入。
(二)高等學校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5001 業務活動費用」科目下設置「500101 教育費用」、「500102 科研費用」明細科目。
1.「500101 教育費用」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學生事務等活動所發生的,能夠直接計入或採用一定方法計算後計入的各項費用。
2.「500102 科研費用」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能夠直接計入或採用一定方法計算後計入的各項費用。
(三)高等學校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5101 單位管理費用」科目下設置「510101 行政管理費用」、「510102 後勤保障費用」、「510103 離退休費用」和「510109 單位統一負擔的其他管理費用」明細科目。
1.「510101 行政管理費用」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單位的行政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2.「510102 後勤保障費用」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開展後勤保障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3.「510103 離退休費用」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離退休人員工資、補助、活動經費等各項費用。
4.「510109 單位統一負擔的其他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由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除行政管理費用、後勤保障費用、離退休費用之外的其他各項管理費用,如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等。
(四)高等學校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6101 事業預算收入」科目下設置「610101 教育事業預算收入」和「610102 科研事業預算收入」明細科目。
1.「610101 教育事業預算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教學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2.「610102 科研事業預算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五)高等學校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7201 事業支出」科目下設置「720101 教育支出」、「720102 科研支出」、「720103 行政管理支出」、「720104 後勤保障支出」、「720105 離退休支出」、「720109 其他事業支出」明細科目。
1.「720101 教育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學生事務等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
2.「720102 科研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
3.「720103 行政管理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單位的行政管理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
4.「720104 後勤保障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後勤保障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
5.「720105 離退休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實際發生的用於離退休人員的各項現金流出。
6.「720109 其他事業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發生的除教學、科研、後勤保障、行政管理、離退休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項事業支出。
二、關於報表及編制說明
編輯(一)關於收入費用表
1.新增項目
高等學校應當在收入費用表的「(二)事業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項目,在「(十一)其他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後勤保障單位淨收入」項目,在「(一)業務活動費用」項目下增加「其中:教育費用」、「科研費用」項目,在「(二)單位管理費用」項目下增加「其中:行政管理費用」、「後勤保障費用」、「離退休費用」、「單位統一負擔的其他管理費用」項目。詳見附表1。
2.新增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教育事業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教學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實現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2)「科研事業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實現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3)「其中:後勤保障單位淨收入」項目詳見「(三)關於校內獨立核算單位報表編制的規定」。
(4)「其中:教育費用」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學生事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教育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5)「科研費用」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費用——科研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6)「其中:行政管理費用」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單位的行政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單位管理費用——行政管理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7)「後勤保障費用」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統一負擔的開展後勤保障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單位管理費用——後勤保障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8)「離退休費用」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統一負擔的離退休人員工資、補助、活動經費等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單位管理費用——離退休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9)「單位統一負擔的其他管理費用」項目,反映本期由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除行政管理費用、後勤保障費用、離退休費用之外的各項管理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單位管理費用——單位統一負擔的其他管理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二)關於預算收入支出表
1.新增項目
高等學校應當在預算收入支出表的「(二)事業預算收入」項目下增加「其中:教育事業預算收入」、「科研事業預算收入」項目,在「(九)其他預算收入」項目下「其中:」後所列項目中增加「後勤保障單位淨預算收入」項目,在「(二)事業支出」項目下增加「其中:教育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其他事業支出」項目。詳見附表2。
2.新增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教育事業預算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現金流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預算收入——教育事業預算收入」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2)「科研事業預算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現金流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預算收入——科研事業預算收入」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3)「後勤保障單位淨預算收入」項目,詳見「(三)關於校內獨立核算單位報表編制的規定」。
(4)「其中:教育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學生事務等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教育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5)「科研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科研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6)「行政管理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開展單位的行政管理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7)「後勤保障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開展後勤保障活動實際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後勤保障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8)「離退休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實際發生的用於離退休人員的各項現金流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離退休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9)「其他事業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支付的除教學、科研、後勤保障、行政管理、離退休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項事業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支出——其他事業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三)關於校內獨立核算單位報表編制的規定
1.關於高等學校報表編制的範圍
由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舉辦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2],如研究院、分校、後勤部門等,應當按照新制度開展本單位的會計核算和報表編制工作。
高等學校在編制年度報表時,應當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納入高等學校報表編制範圍。
2.關於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會計信息納入高等學校報表的總原則
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會計信息納入高等學校報表時,總的原則是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報表信息併入學校相關報表的相應項目,並抵銷學校內部業務或事項對學校報表的影響。
3.關於具有後勤保障職能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3]有關業務的特殊規定
(1)高等學校編制包含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收入費用表時,對於具有後勤保障職能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應當將其本年收入(不含從學校取得的補貼經費)、費用(不含使用學校補貼經費發生的費用)相抵後的淨額計入本表中「其他收入」項目金額,並單獨填列於該項目下的「後勤保障單位淨收入」項目。如果具有後勤保障職能的全部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本年收入(不含從學校取得的補貼經費)、費用(不含使用學校補貼經費發生的費用)相抵後的淨額合計數為負數,則以「–」號填列於「後勤保障單位淨收入」項目。
(2)高等學校編制包含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預算收入支出表時,對於具有後勤保障職能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應當將其本年收入(不含從學校取得的補貼經費)、支出(不含使用學校補貼經費發生的支出)相抵後的淨額計入本表中「其他預算收入」項目金額,並單獨填列於該項目下的「後勤保障單位淨預算收入」項目。如果具有後勤保障職能的全部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本年收入(不含從學校取得的補貼經費)、支出(不含使用學校補貼經費發生的支出)相抵後的淨額合計數為負數,則以「–」號填列於「後勤保障單位淨預算收入」項目。
4.關於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會計信息納入高等學校財務報表情況的披露
高等學校應當在年度財務報表附註中提供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財務會計信息納入學校財務報表情況的說明,包括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資產、負債和淨資產併入學校資產負債表時對內部業務或事項抵銷處理的情況,具有後勤保障職能的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本年收入、費用情況,將不具有後勤保障職能的其他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收入、費用併入學校收入費用表時對內部業務或事項抵銷處理的情況。
高等學校在編制年度預算會計報表時,可參照上述規定,以適當形式提供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預算會計信息納入高等學校預算會計報表的說明。
三、關於留本基金的會計處理
編輯(一)會計科目設置
1.高等學校應當在「3101 專用基金」科目下設置「留本基金」明細科目,核算高等學校使用捐贈資金建立的具有永久性保留本金或在一定時期內保留本金的限定性基金。高等學校如有兩個以上留本基金,應當按照每個留本基金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在每個留本基金明細科目下還應當設置「本金」和「收益」明細科目;在「本金」明細科目下,還應當設置「已投資」和「未投資」兩個明細科目。
2.高等學校應當在「1218 其他應收款」科目下設置「留本基金委託投資」明細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將留本基金委託給基金會進行的投資。
(二)主要賬務處理(假設只有一個留本基金)
1.高等學校形成留本基金時,根據取得的留本基金數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資」科目。
2.高等學校委託基金會進行投資
(1)投資時,按照轉給基金會的留本基金數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留本基金委託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資」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資」科目。
(2)收到基金會交回的投資收益,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
(3)從基金會收回使用留本基金委託的投資,按照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留本基金委託投資」科目,按照兩者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同時,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資」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資」科目。
3.高等學校直接使用留本基金進行投資
(1)投資時,按照動用留本基金投資的數額,借記「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資」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資」科目。
(2)期末,對持有的留本基金投資確認應計利息收入時,按照確認的應計利息,借記「應收利息」、「長期債券投資」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
(3)收到留本基金投資獲得的利息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4)收回留本基金投資時,按照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的投資本金及相關利息金額,貸記「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等科目,按照兩者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同時,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資」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資」科目。
4.高等學校按照協議將留本基金收益轉增本金時,按照轉增的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資」科目。
5.高等學校按照協議可以使用留本基金取得的收益時,按照可以使用的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貸記「捐贈收入」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捐贈預算收入」科目。使用留本基金收益時,按照使用的金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支出——教育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6.按照協議規定的留本基金限定期限到期,高等學校將留本基金轉為可以使用的資金,按照轉為可以使用的資金數額,借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資」科目,貸記「捐贈收入」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捐贈預算收入」科目。
四、關於受託代理業務的賬務處理
編輯(一)高等學校應當在「1891 受託代理資產」科目下設置「應收及暫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明細科目。
1.發生涉及受託代理資金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時,按照實際發生金額,借記「受託代理資產——應收及暫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受託代理資產」、「庫存現金——受託代理資產」等科目;收回其他應收款項或報銷時,借記「庫存現金——受託代理資產」、「銀行存款——受託代理資產」、「受託代理負債」等科目,貸記「受託代理資產——應收及暫付款」科目。
2.使用受託代理資金購置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時,借記「受託代理資產——固定資產」或「受託代理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受託代理資產」、「庫存現金——受託代理資產」等科目。受託代理資產科目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計提折舊和攤銷。受託代理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報廢、轉交時,按照受託代理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賬面餘額,借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貸記「受託代理資產」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二)高等學校核算的因公房出售形成的公共維修基金(個人繳納部分),通過「受託代理負債」科目進行核算。
五、關於受託加工物品的賬務處理
編輯1.高等學校收到委託單位支付的資金用於加工設備、材料等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同時,按照收到的資金,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事業預算收入」等科目。
2.高等學校對受託加工物品進行加工時,按照加工消耗的料、工、費等,借記「加工物品——受託加工物品」科目,貸記「庫存物品」、「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對加工中支付的資金,在支付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科研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高等學校將加工完成的產品交付委託方時,按照受託加工產品的成本,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科研費用」科目,貸記「加工物品——受託加工物品」科目,同時,確認委託方的委託加工收入,按照預收賬款賬面餘額,借記「預收賬款」科目,按照應確認的收入金額,貸記「事業收入」等科目,按照委託方補付或退回委託方的金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或貸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或借記「事業預算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業務的,相關賬務處理參見「應繳增值稅」科目。
六、關於計提和使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的賬務處理
編輯(一)高等學校按規定從科研項目收入中計提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時,除按新制度規定借記「單位管理費用」科目外,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
(二)高等學校使用計提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成本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貸記「累計盈餘」科目。在預算會計下,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七、關於附屬單位工資返還的賬務處理
編輯高等學校附屬單位職工薪酬按規定自行負擔,但需由高等學校代為發放時,高等學校按照實際墊付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高等學校收到附屬單位交來的返還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八、關於出資成立非企業法人單位的賬務處理
編輯高等學校經批准出資成立非企業法人單位,如教育基金會、研究院等,應當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九、關於按合同完成進度確認事業收入
編輯高等學校以合同完成進度確認事業收入時,應當根據業務實質,選擇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已經完成的時間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等方法,合理確定合同完成進度。
十、關於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編輯通常情況下,高等學校應當按照附表3規定確定各類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十一、生效日期
編輯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編輯附表1:
會政財02表 | ||
編制單位: | __年_月 | 單位:元 |
項 目 | 本月數 | 本年累計數 |
---|---|---|
一、本期收入 | ||
(一)財政撥款收入 | ||
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 | ||
(二)事業收入 | ||
其中:教育事業收入 | ||
科研事業收入 | ||
(三)上級補助收入 | ||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 ||
(五)經營收入 | ||
(六)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 | ||
(七)投資收益 | ||
(八)捐贈收入 | ||
(九)利息收入 | ||
(十)租金收入 | ||
(十一)其他收入 | ||
其中:後勤保障單位淨收入 | ||
二、本期費用 | ||
(一)業務活動費用 | ||
其中:教育費用 | ||
科研費用 | ||
(二)單位管理費用 | ||
其中:行政管理費用 | ||
後勤保障費用 | ||
離退休費用 | ||
單位統一負擔的其他管理費用 | ||
(三)經營費用 | ||
(四)資產處置費用 | ||
(五)上繳上級費用 | ||
(六)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 | ||
(七)所得稅費用 | ||
(八)其他費用 | ||
三、本期盈餘 |
附表2:
會政預01表 | ||
編制單位: | __年 | 單位:元 |
項 目 | 本年數 | 上年數 |
---|---|---|
一、本年預算收入 | ||
(一)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 ||
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 | ||
(二)事業預算收入 | ||
其中:教育事業預算收入 | ||
科研事業預算收入 | ||
(三)上級補助預算收入 | ||
(四)附屬單位上繳預算收入 | ||
(五)經營預算收入 | ||
(六)債務預算收入 | ||
(七)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 ||
(八)投資預算收益 | ||
(九)其他預算收入 | ||
其中:利息預算收入 | ||
捐贈預算收入 | ||
租金預算收入 | ||
後勤保障單位淨預算收入 | ||
二、本年預算支出 | ||
(一)行政支出 | ||
(二)事業支出 | ||
其中:教育支出 | ||
科研支出 | ||
行政管理支出 | ||
後勤保障支出 | ||
離退休支出 | ||
(三)經營支出 | ||
(四)上繳上級支出 | ||
(五)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 | ||
(六)投資支出 | ||
(七)債務還本支出 | ||
(八)其他支出 | ||
其中:利息支出 | ||
捐贈支出 | ||
三、本年預算收支差額 |
附表3:
高等學校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
編輯
固定資產類別 | 折舊年限(年) | 備 注 | |||
---|---|---|---|---|---|
一、房屋及構築物 | |||||
1. | 房屋 | ||||
鋼結構 | 50 | ||||
鋼筋混凝土結構 | 50 | ||||
磚混結構 | 30 | ||||
磚木結構 | 30 | ||||
2. | 簡易房 | 8 | |||
3. | 房屋附屬設施 | 8 | 圍牆、停車設施等 | ||
4. | 構築物 | 8 | 池、罐、槽、塔等 | ||
二、通用設備 | |||||
1. | 計算機設備 | 6 | 計算機、網絡設備、安全設備、終端設備、存儲設備等 | ||
2. | 辦公設備 | 6 | 電話機、傳真機、攝像機、刻錄機等 | ||
3. | 車輛 | 8 | 載貨汽車、牽引汽車、乘用車、專用車輛等 | ||
4. | 圖書檔案設備 | 5 | |||
5. | 機械設備 | 10 | 鍋爐、液壓機械、金屬加工設備、泵、風機、氣體壓縮機、氣體分離及液化設備、分離及乾燥設備等 | ||
6. | 電氣設備 | 5 | 電機、變壓器、電源設備、生活用電器等 | ||
7. | 雷達、無線電和衛星導航設備 | 10 | |||
8. | 通信設備、廣播、電視、電影設備 | 5 | |||
9. | 儀器儀表、電子和通信測量儀器、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
10. | 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設備 | 5 | |||
三、專用設備 | |||||
1. | 探礦、採礦、選礦和造塊設備 | 10 | |||
2. | 石油天然氣開採專用設備 | 10 | |||
3. | 石油和化學工業專用設備 | 10 | |||
4. | 煉焦和金屬冶煉軋制設備 | 10 | |||
5. | 電力工業專用設備 | 20 | |||
6. | 核工業專用設備 | 20 | |||
7. | 航空航天工業專用設備 | 20 | |||
8. | 非金屬礦物製品工業專用設備 | 10 | |||
9. | 工程機械 | 10 | |||
10. | 農業和林業機械 | 10 | |||
11. | 木材採集和加工設備 | 10 | |||
12. | 食品加工專用設備 | 10 | |||
13. | 飲料加工設備 | 10 | |||
14. | 煙草加工設備 | 10 | |||
15. | 糧油作物和飼料加工設備 | 10 | |||
16. | 紡織設備 | 10 | |||
17. | 縫紉、服飾、製革和毛皮加工設備 | 10 | |||
18. | 造紙和印刷機械 | 10 | |||
19. | 化學藥品和中藥專用設備 | 5 | |||
20. | 醫療設備 | 5 | |||
21. | 電工、電子專用生產設備 | 5 | |||
22. | 安全生產設備 | 10 | |||
23. | 郵政專用設備 | 10 | |||
24. | 環境污染防治設備 | 10 | |||
25. | 公安專用設備 | 3 | |||
26. | 水工機械 | 10 | |||
27. | 殯葬設備及用品 | 5 | |||
28. | 鐵路運輸設備 | 10 | |||
29. | 水上交通運輸設備 | 10 | |||
30. | 航空器及其配套設備 | 10 | |||
31. | 專用儀器儀表 | 5 | |||
32. | 文藝設備 | 5 | |||
33. | 體育設備 | 5 | |||
34. | 娛樂設備 | 5 | |||
四、家具、用具、裝具 | |||||
1. | 家具 | 15 | |||
其中:學生用家具 | 5 | ||||
2. | 用具、裝具 | 5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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