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環評文件覆核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的函

關於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環評文件覆核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的函
環辦環評函〔2019〕913號
2019年12月16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網站

關於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環評文件覆核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的函

環辦環評函〔2019〕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各相關單位和人員: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環評審批業務指導和事中事後監管,我部組織開展了2018年第三、第四季度和2019年第一季度環評文件常態化技術覆核工作,共涉及28個省(區、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審批部門審批的308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現將覆核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函告如下:

經覆核,發現6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質量問題,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概況描述不全、環境保護目標遺漏或者與建設項目位置關係描述錯誤、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內容不全,以及環境保護措施缺失或者不符合相關規定等問題。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9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九項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對上述環評文件相關的6家編制單位及6名編制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和失信記分5分,相關失信記分情況記入其誠信檔案;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上述環評文件相關的3名編制人員責令限期整改六個月,相關情況記入其誠信檔案,限期整改期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計算,整改期間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作為編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編制人員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相關單位和人員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上述環評文件相關審批部門應當針對覆核發現的問題,加強後續監管,督促建設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項目建設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具體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情況詳見附件。

附件: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環評文件覆核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

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第一季度環評文件覆核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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