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
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 1980年11月20日 |
〔80〕農業(牧)字第34號、〔80〕衛藥字36號、〔80〕國藥供字第545號公布 |
一、麻醉藥品的供應
1.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由國家指定的中國醫藥公司的麻醉藥品供應點統一供應,每季度限購一次。
2.縣級以上獸醫醫療單位(包括動物園、牧場)和科研大專院校等部門,可向當地畜牧(農業)局辦理申請手續,經地區(市、州)畜牧(農業)局批准,核定供應級別後,發給「麻醉藥品購用印鑑卡」,購用時需填寫與印鑑卡相符的「麻醉藥品訂購單」一式三份(印鑑卡、訂購單可參照衛生部門的式樣)。
教學、科研臨時需用的麻醉藥品,由需用單位填寫「科研、教學單位申請購用麻醉藥品審批單」,一式三份,報經地區以上畜牧(農業)局批准後,向麻醉藥品供應點購用。
3.每季購用麻醉藥品的數量,按「獸用麻醉藥品品種範圍及每季購用限量表」的規定辦理,每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限量標準。
有特殊需要(如接羔等)者,應專項報請地區畜牧(農業)局,說明原因和數量,經核實確屬需要後,再行批准,由指定的麻醉藥品供應點供應。購用單位在使用完了時,應向批准單位列表報銷備查。
二、麻醉藥品的使用
1.獸用麻醉藥品,只能用於畜、禽醫療、教學和科研上的正當需要,嚴禁以獸用名義,給人使用。
2.使用麻醉藥品的人員,必須是經本單位領導審查批准的有一定臨床經驗的獸醫(大專院校畢業有2年以上臨床經驗的、中專畢業有5年以上臨床經驗和相當學歷的獸醫)。必須直接使用於病畜,嚴禁交給畜主使用。
3.麻醉藥品的每張處方用量,不能超過1日量。麻醉藥品必須用單獨處方,並應書寫完整,簽全名,以資核查。
4.獸醫醫療隊攜帶的麻醉藥品,應由所在地的畜牧(農業)局指定獸醫醫療單位供應。
三、麻醉藥品的管理
1.購用麻醉藥品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可兼任),加強質量管理,嚴格保管並建立領發制度。
2.麻醉藥品要有專櫃加鎖、專用賬冊、單獨處方,專冊登記。處方應保存5年。
3.對霉變壞損的麻醉藥品,使用單位每年報損一次,由本單位領導審核批准,報上級主管部門監督就地銷毀,並向當地畜牧(農業)局報銷備查。
4.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者,應嚴肅處理,並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行政處分,經濟制裁或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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