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及學位的備忘錄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及學位的備忘錄
2019年9月26日於北京
2019年9月26日在北京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協議正文

國家教育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便利內地高等學校(包括內地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下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高等學校依法頒發給學生的學歷及學位的相互承認,進一步加強內地和澳門特區在教育領域的合作,推動兩地學生交流,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就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及學位達成以下共識:

第一條 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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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將各自指定適當的機構,並通報對方。雙方提供有關互認信息以及專業意見,包括:

(一)雙方指定機構根據使用的法律和學制的具體實踐情況,提出有關學歷及學位的專業意見。

(二)雙方指定機構可就兩地高等教育學制和高等教育學歷及學位的比較向兩地的高等學校提供專業意見,以促進學術交流和合作。

二、雙方指定機構將向對方提供有關兩地各自認可的高等學校的信息名單。

三、對於本條第二款的內容,兩地各自認可的高等學校是指在當地擁有高職(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歷證書,副學士文憑、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有關名單的信息將由雙方指定機構保存,定期更新,並及時通知對方。

第二條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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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備忘錄適用於:

(一)在內地方面包括:高職(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歷,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二)在澳門特區方面包括:副學士文憑,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二、為推動學生交流,雙方鼓勵並支持兩地高等學校在課程學分認可領域開展合作。

第三條 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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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按照各自現行的法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以及兩地高等學校的要求制定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歷及學位與升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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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獲得由認可的內地高等學校頒發的高職(專科)學歷者,可以申請攻讀澳門特區高等學校的學士學位。

二、已獲得由認可的內地高等學校頒發的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澳門特區高等學校的碩士學位。

三、已獲得由認可的內地高等學校頒發的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澳門特區高等學校的博士學位。

四、已獲得由認可的內地高等學校頒發的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成績優異並順利完成高質量論文或者研究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請攻讀澳門特區高等學校的博士學位。

五、已獲得由認可的澳門特區高等學校頒發的副學士文憑者,可以申請攻讀內地高等學校的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六、已獲得由認可的澳門特區高等學校頒發的學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內地高等學校的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

七、已獲得由認可的澳門特區高等學校頒發的碩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內地高等學校的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八、已獲得由認可的澳門特區高等學校頒發的學士學位,且成績優異並順利完成高質量論文或者研究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請攻讀內地高等學校的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九、雙方尊重兩地高等學校按照其有關規定進行招生的自主權。

第五條 學歷及學位的核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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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鼓勵並支持兩地學歷及學位核查工作,推動並協調建立有關工作機制,雙方指定機構可協助核實兩地高等學校學歷及學位資料。

第六條 後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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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將保持密切聯繫,並鼓勵和便利雙方指定機構與其他相關組織之間的合作。

二、雙方指定機構將保持密切聯繫,直接就學歷及學位互認交換專業意見。

三、若雙方同意,可以在需要時召開會議,討論有關問題。

第七條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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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備忘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均可在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取消本備忘錄。

本備忘錄於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