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附件1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附件1 關於貨物貿易零關稅的實施
2003年9月29日於香港
附件2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增刊
簡稱CEPA。2003年9月29日在香港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文為2003年協議附件1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協議正文
[1]
附:

一、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就貨物貿易中零關稅的實施制定本附件。

二、香港繼續對原產內地的所有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三、內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分階段對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指符合《安排》附件2規定的貨物。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授權發證機構按照香港法例的有關規定簽發《安排》下的原產地證書。進口享受《安排》中零關稅的貨物時,進口人應按照《安排》附件3的規定向內地海關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或授權發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將對本附件表1列明的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表1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內地稅則稅目調整時,表1的稅則號相應進行轉換。香港的生產企業提出要求享受零關稅貨物的申請時,應依照當年的內地稅則號提出。

五、不遲於2006年1月1日,內地將對本附件表1以外的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一)申請和核查

1.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的生產企業可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向香港工業貿易署提出要求享受零關稅貨物的申請。

2.申請企業應向香港工業貿易署提供貨物名稱和生產能力或預計生產情況的資料和數據。

3.香港工業貿易署及香港海關應對申請企業提供的資料和數據進行核查和認定,按照現有生產貨物和擬生產貨物分別匯總。

(二)確認和磋商

1. 每年6月1日前,香港工業貿易署應將其分別匯總的貨物名稱、生產能力或預計生產情況的資料和數據提交商務部。

2. 商務部在收到香港工業貿易署提交的上述材料後,應會同內地有關部門與香港工業貿易署在當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確認貨物清單。

3. 貨物清單確認後,海關總署應與香港工業貿易署就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標準進行磋商。雙方應於當年10月1日前完成原產地標準的磋商。

(三)公布和實施

1. 對香港現有生產的貨物,根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內地將貨物清單及相應的原產地標準分別補充列入本附件表1和附件2表1。自完成磋商後第二年1月1日起,內地根據香港發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准予有關貨物按照《安排》零關稅進口。

2. 對擬生產的貨物,根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內地應將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標準補充列入附件2表1。申請企業正式投產後,經香港工業貿易署和香港海關核查,由香港工業貿易署通知商務部,經雙方共同確認,內地將有關貨物清單補充列入本附件表1。自雙方確認後第二年1月1日起,內地根據香港發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准予有關貨物按照《安排》零關稅進口。

3. 雙方應於每年12月1日前公布磋商確認的貨物清單及原產地標準。

(四)香港工業貿易署每年6月1日後向商務部提交資料要求享受《安排》零關稅的貨物,降稅安排順延一年。

六、當因執行本附件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產業造成重大影響時,應一方要求,雙方應對本附件的有關規定進行磋商。

七、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附件於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安民(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梁錦松(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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