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附件4

附件3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附件4 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
2003年9月29日於香港
附件5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增刊
簡稱CEPA。2003年9月29日在香港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文為2003年協議附件4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協議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台港澳司協議正文

一、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就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對香港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實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體承諾。表1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有關通信服務中的增值電信服務的承諾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

三、對於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或有關措施,內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附件9《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執行。

四、對於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體承諾的實施,除執行本附件的規定外,還應適用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對本附件涵蓋的服務領域,香港對內地服務及服務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六、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香港對內地進一步開放服務業的內容。有關具體承諾將列入表2。表2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

七、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香港對內地人員取得香港專業資格的具體承諾。

八、當因執行本附件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產業造成重大影響時,應一方要求,雙方應對本附件的有關條款進行磋商。

九、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附件於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安民(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唐英年(簽字)
表1 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1]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A.專業服務
a.法律服務(CPC861)
具體承諾 1.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行)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聯營組織不得以合夥形式運作,聯營組織的香港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2.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執業者[2],被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的香港法律執業者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3.允許已獲得內地律師資格的15名香港律師在內地實習並執業,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4.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按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參加內地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
5.允許第4條所列人員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6.對香港律師事務所(行)在深圳、廣州設立的代表處的代表無最少居留時間要求。香港律師事務所(行)在除深圳、廣州以外的內地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內地的最少居留時間為2個月。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A.專業服務
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具體承諾 1.對已持有內地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會計師(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內地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內地註冊會計師實行。
2.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臨時開展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A.專業服務
d.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工程服務(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集中工程服務、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3]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A.專業服務
h.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具體承諾 1.香港與內地合資合作設立的醫院或診所聘用的醫務人員可大多數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2.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權的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為3年。短期執業期滿需要延期的,可重新辦理短期執業。
3.允許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的醫學(西醫)專業畢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實習期並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4.允許香港大學的口腔(牙醫)專業畢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一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5.允許具有內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制高等學校醫學(西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通過執業資格試後,完成了1年的實習期並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6.允許具有內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制高等學校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過許可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1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7.具有內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制高等學校醫學(西醫)專業及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分別按上述第5、6條規定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在內地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8.允許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浸會大學的中醫專業畢業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香港已經執照行醫1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9.允許具有內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過中醫執業資格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1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在內地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10.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申請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的類別為臨床、中醫、口腔。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D.房地產服務
a.涉及自有或租賃資產的房地產服務(CPC821)
b.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CPC822)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高標準房地產項目服務[4]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F.其他商業服務
a.廣告服務(CPC871)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5]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F.其他商業服務
c.管理諮詢服務(CPC86501,86502,86503,86504,86505,86506,86509)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管理諮詢服務,包括一般管理諮詢服務、財務管理諮詢服務(營業稅除外)、營銷管理諮詢服務、人力資源管理諮詢服務、生產管理諮詢服務、公共關係服務和其他管理諮詢服務。
2.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提供管理諮詢服務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辦理。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F.其他商業服務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6]
部門或分部門 2.通信服務
C.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
具體承諾 1.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下列五項增值電信服務[7]
(1)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
(2)存儲轉發類業務;
(3)呼叫中心業務;
(4)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
(5)信息服務業務。
2.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合資經營第1條增值電信服務業務的企業中擁有股權不得超過50%。
3.對香港服務提供者與內地合資經營第1條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無地域限制。
部門或分部門 2.通信服務
D.視聽服務
錄像分銷服務(CPC83202),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具體承諾 錄像、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產品)的分銷服務。[8]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多數股權,但不得超過70%。
電影院服務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建設、改造及經營電影院。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擁有多數股權,但不得超過75%。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1.香港拍攝的華語影片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不受進口配額限制在內地發行。
2.香港拍攝的華語影片是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條例設立或建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的,擁有75%以上的影片著作權的華語影片。該影片主要工作人員組別[9]中香港居民應占該組別整體員工數目的50%以上。
3.香港與內地合拍的影片視為國產影片在內地發行。該影片以普通話為標準譯製的其他中國民族語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內地發行。
4.香港與內地合拍的影片,港方主創人員[10]所占比例不受限制,但內地主要演員的比例不得少於影片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對故事發生地無限制,但故事情節或主要人物應與內地有關。
部門或分部門 3.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CPC511,512,513[11],514,515,516,517,518[12]
具體承諾 1.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地的建築業企業的實際人員數量為資質評定依據。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全資收購內地的建築業企業。
3.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承攬中外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4.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的建築業企業申辦資質證應按內地有關法規統一辦理,凡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依法在全國範圍內參加工程投標。
部門或分部門 4.分銷服務
A.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發服務以及設立獨資外貿公司。[13]
2.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批發商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前一年的資產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14]設立批發商業企業,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2,000萬美元;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
3.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外貿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香港服務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貿公司,香港服務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不低於5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貿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4.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經營佣金代理和批發業務無地域限制。
部門或分部門 4.分銷服務
C.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零售商業企業。[15]
2.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零售商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低於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零售商業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萬元人民幣。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範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4.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零售企業經營汽車銷售。[16]
5.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廣東省境內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其營業範圍為商業零售,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部門或分部門 4.分銷服務
D.特許經營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17]
部門或分部門 7.金融服務
A.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a.壽險、健康險和養老金/年金險
b.非壽險
c.再保險
d.保險附屬服務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按照內地市場准入的條件(集團總資產50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進入內地保險市場。
2.香港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過24.9%。
3.允許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取得內地精算師資格後,無需獲得預先批准,可在內地執業。
4.允許香港居民在獲得內地保險從業資格並受聘於內地的保險營業機構後,從事相關的保險業務。
部門或分部門 7.金融服務
B.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a.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公眾資金
b.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金融租賃
d.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擔保和承諾
f.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具體承諾 1.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香港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
2.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香港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合資財務公司無需先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
3.香港銀行內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時,應:
(1)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
(2)主管部門在審查有關盈利性資格時,改內地單家分行考核為多家分行整體考核。
部門或分部門 7.金融服務
B.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證券服務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設立辦事處。
2.簡化香港專業人員[18]在內地申請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相關程序。香港專業人員申請獲得內地證券期貨從業資格只需通過內地法律法規的培訓與考試,無需通過專業知識考試。
部門或分部門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A.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其他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公寓樓和餐館設施。
2.香港旅行社與內地合資設立的由內地擁有多數股權的合資旅行社無地域限制。
3.允許北京市、上海市和廣東省的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個人赴港旅遊,並不遲於2004年7月1日在廣東省全省範圍實施。
部門或分部門 11.運輸服務
A.海運服務
H.輔助服務
國際運輸(貨運和客運)(CPC7211,7212,不包
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其他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19]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以及無船承運人業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利用幹線班輪船舶在內地港口自由調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裝箱,但應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部門或分部門 11.運輸服務
F.公路運輸服務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CPC7123)
公路客運(CPC7121,7122)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貨運業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經營香港至內地各省、市及自治區之間的貨運「直通車」業務。[20]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的西部地區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客運業務。
部門或分部門 11.運輸服務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倉儲服務(CPC742)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倉儲服務。
2.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倉儲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部門或分部門 11.運輸服務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貨代服務(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21]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貨代服務。
2.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貨代企業(國際貨代)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物流服務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相關的貨運分撥和物流服務,包括道路普通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加工、包裝、配送及相關信息處理服務和有關諮詢業務,國內貨運代理業務,利用計算機網絡管理和運作物流業務。
表2 香港向內地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22]

  1. 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2. 在本附件中,香港法律執業者是指香港大律師和律師。
  3. 香港服務提供者可在內地設立獨資顧問工程公司提供以上服務。
  4. 高標準房地產項目是指單位建設成本高於同一城市平均單位建設成本2倍的房地產項目。
  5. 在本部門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應為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法人。
  6. 不含出國、出境展覽。
  7. 根據內地《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執行。
  8.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經營音像製品的分銷服務內容,應符合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審查制度的規定。
  9. 主要工作人員組別包括導演、編劇、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監製、攝影師、剪接師、美術指導、服裝設計、動作/武術指導、以及原創音樂。
  10. 主創人員是指導演、編劇、攝影和主要演員,主要演員是指主角和主要配角。
  11. 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
  12. 涵蓋範圍僅限於為外國建築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築和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
  13.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經營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批發和佣金代理業務,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
  14. 在本附件中,中西部地區包括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西部地區是指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和內蒙古、廣西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苗族自治州、吉林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部地區是指黑龍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8省。
  15.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經營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零售業務,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
  16. 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
  17. 有關法規將另行頒布。
  18. 在本部門中,專業人員是指持有香港證監會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19. 在本部門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應為企業法人。
  20. 「直通車」業務是指內地與香港間的直達道路運輸。在本部門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應為企業法人。
  21. 在本部門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應為企業法人。
  22. 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香港對內地進一步開放服務業的內容。有關具體承諾將列入本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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