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附件6

附件5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附件6 關於貿易投資便利化
2003年9月29日於香港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增刊
簡稱CEPA。2003年9月29日在香港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文為2003年協議附件6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協議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台港澳司協議正文

一、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就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中醫藥產業合作7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三、貿易投資促進

雙方認識到相互間的貿易和投資對兩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從貿易與投資發展的現實和增長需要出發,同意加強在貿易投資促進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通過發揮聯合指導委員會有關工作組的作用,指導和協調兩地貿易投資促進合作的開展。

(二)合作內容

根據雙方以往的合作經驗,以及兩地經貿交流的發展情況,雙方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通報和宣傳各自對外貿易、吸收外資的政策法規,實現信息共享。

2.對解決雙方貿易投資領域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交換意見,進行協商。

3.在促進相互投資及密切合作向海外投資的促進方面加強溝通與協作。

4.在舉辦展覽會、組織出境或出國參加展覽會方面加強合作。

5.對雙方共同關注的與貿易投資促進有關的其他問題進行交流。

(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注意到,貿易投資促進領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機構的參與具有積極的影響及意義。雙方同意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和協助這些機構開展貿易投資促進活動。

四、通關便利化

雙方認識到兩地海關長期密切的合作關係和實行通關便利對雙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同意加強在通關便利化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雙方通過海關總署和香港海關高級領導業務聯繫年會指導和協調通關便利化合作,並通過海關和有關部門專家小組推動通關便利化合作的開展。

(二)合作內容

根據雙方不同的通關制度和監管模式的需要以及合作經驗,雙方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建立相互通報制度,通報有關通關及便利通關管理的政策法規。

2.對雙方通關制度的差異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和交流,尋求加強通關便利化合作的具體內容。

3.探討拓寬進一步合作的內容,在水運、陸運、多式聯運、物流等方式通關中加強監管和提高通關效率方面的合作。

4.加強在建立口岸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方面的合作,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雙方的通關順暢。

5.建立定期的聯繫制度,發揮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與香港海關「粵港海關口岸通關效率業務小組」的作用。

6.加強雙方海關「數據交換及陸路口岸通關專家小組」的工作,研究數據聯網和發展口岸電子清關系統的可行性,通過技術手段加強雙方對通關風險的管理,提高通關效率。

五、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

雙方認識到貨物貿易及人員往來中保障內地和香港人民的身體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性,同意在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領域加強合作。

(一)合作機制

利用雙方有關部門現有的合作渠道,通過互訪、磋商和各種形式的信息溝通,推動該領域合作的開展。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機電產品檢驗監督

為確保雙方消費者的安全,雙方通過已建立的聯繫渠道,加強信息互通與交流,並特別注重有關機電產品的安全信息和情報的交換,共同防範機電產品出現的安全問題。共同促進檢驗監督人員的培訓合作。

雙方將致力落實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香港機電工程署於二○○三年二月十二日簽署的《機電產品安全合作安排》的有關工作。

2.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

利用雙方現有檢驗檢疫協調機制,加強在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以便雙方更有效地執行各自有關法規。

3.衛生檢疫監管

雙方利用現有渠道,定期通報兩地的疫情信息,加強衛生檢疫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探討往返廣東、深圳各口岸小型船舶的衛生監督問題;加強在熱帶傳染病、媒介生物調查和防範,特殊物品、核輻射物品的監測和監管,生物性致病因子的運輸、檢驗、治療和控制等方面的合作。

4.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雙方推動各自有關機構加強對合格評定(包括測試、認證及檢驗)、認可及標準化管理方面的合作。

六、電子商務

雙方認識到,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推廣將給雙方的貿易與投資帶來更多的機會。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在電子商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一)合作機制

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建立有關工作組,形成電子商務合作的溝通渠道和協商協調機制,推動雙方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合作和共同發展。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在以下方面開展合作:

1.在電子商務規則、標準、法規的研究和制定方面進行專項合作,創造良好的電子商務環境,推動並確保其健康發展。

2.在企業應用、推廣、培訓等方面加強交流與合作。發揮兩地政府部門的推動和協調功能,加強電子商務的宣傳,推動兩地企業間相互交流,並通過建立示範項目,促進企業間開展電子商務。

3.加強在推行電子政務方面的合作,密切雙方多層面電子政務發展計劃的交流與合作。

4.開展經貿信息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的廣度和深度。

七、法律法規透明度

雙方認識到,提高法律法規透明度是促進兩地經貿交流的重要基礎。本着為兩地工商企業服務的精神,雙方同意加強提高法律法規透明度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通過聯合指導委員會設立的有關工作組和互設的代表機構開展合作。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就投資、貿易及其他經貿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改情況交換信息資料。

2.通過報刊、網站等多種媒體及時發布政策、法規信息。

3.舉辦和支持舉辦多種形式的經貿政策法規說明會、研討會。

4.通過內地WTO諮詢點、中國投資指南網站和中國貿易指南網站等為工商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八、中小企業合作

雙方認識到,中小企業的發展對於增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共同促進兩地中小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一)合作機制

在雙方政府部門間建立促進兩地中小企業合作的工作機制,促進兩地中小企業合作和共同發展。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支持和促進以下方面的合作:

1.通過考察與交流,共同探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2.考察、交流雙方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並推動中介機構的合作。

3.建立為兩地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的渠道,定期交換有關出版刊物,設立專門網站,逐步實現雙方信息網站數據庫的對接和信息互換。

4.通過各種形式組織兩地中小企業直接交流與溝通,促進企業間的合作。

(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在促進兩地中小企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九、中醫藥產業合作

雙方認識到,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市場應用前景和經濟效益。雙方在推動中醫藥產業化發展、促進中醫藥現代化和國際化等方面各具優勢,開展這一領域的合作對雙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中醫藥產業發展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加強和完善兩地政府部門間的聯繫合作機制,推動兩地中醫藥產業合作的發展。

(二)合作內容

根據兩地中醫藥合作的狀況及發展趨勢,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1.相互通報各自在中藥法規建設和中醫藥管理方面的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2.加強在中醫藥科研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分享中藥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導向等方面的信息資料。

3.加強在中藥註冊管理方面的溝通與協調,實現中藥規範管理,為兩地的中藥貿易提供便利。

4.在臨床試驗的設施管理和臨床試驗的法規要求等方面開展合作,以期達到雙方對臨床試驗數據的相互承認。

5.開展中藥質量標準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中藥質量標準的提高。

6.支持兩地中醫藥企業的合作,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7.加強中醫藥產業的貿易投資促進和產業合作。

8.交流和協商解決中醫藥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支持和協助中醫藥產業合作領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機構的參與,包括支持內地中國中醫藥科技開發交流中心與香港賽馬會中藥研究院有限公司業已建立的合作。

十、根據《安排》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凡雙方同意增加的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合作領域或內容,將補充列入本附件。

十一、本附件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附件於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安民(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唐英年(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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