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內江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內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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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江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9年8月29日經內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文明、和諧、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內江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類媒體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營造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良好氛圍。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的,有權向負有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投訴。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衛工人,維護其勞動成果,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工作。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向需要幫助的環衛工人提供便利服務。
第七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制度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市容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條 臨街建(構)築物的防盜窗、防護網等設施和外立面的空調外機、遮陽(雨)棚等各類吊裝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規範設置,符合公共安全規定,保持美觀、整潔、完好。
第十條 杆、管線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標準,報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已架設的各類杆、管線,不符合現行城市規劃和市容標準的,應當逐步改造。
廢棄的杆、管線,由產權單位拆除;無法確權的廢棄杆、管線,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拆除。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因地制宜設置公告欄,為依法張貼、發布信息提供便利。
在城市建(構)築物、城市道路、地面、護欄、路牌、電線杆、路燈杆等設施上不得擅自進行噴塗、刻畫、粘貼等行為。
第十二條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廣場、綠地以及其他公共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臨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在縣級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不得超出經營場地的門、窗、外牆進行經營、作業或者堆放物品。
第十三條 臨時占道停車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規定臨時占道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點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停車泊位設置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
第十四條 機動車在臨時占道停車泊位上超過規定使用時間停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機動車所有人駛離。無法聯繫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拒絕駛離的,可以依法將該機動車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移車輛不得向機動車所有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停放地點,無法聯繫機動車所有人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當確保車輛規範停放在劃定區域,確保車輛整潔、完好,對堆積的車輛及時清運,對故障車輛及時回收。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承租者,應當文明使用,將車輛規範停放到劃定區域。
第十六條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建(構)築物臨街一側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採用透景圍牆或者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形式,並保持整潔、美觀。
收儲用地或者待建用地應當按照市容標準在臨街一側設置圍牆、圍擋或者臨時綠化帶,其外觀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七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市容標準,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招牌所有人應當保持招牌的清潔、美觀、完好,文字規範,確保安全。招牌破舊、圖文破損、污漬明顯的,招牌所有人應當及時清潔、修復、更換。
在城市主要街道、重點區域不得設置可移動的戶外落地招牌。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從事車輛維修、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整潔衛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
第十九條 床架、床墊、沙發、桌椅、衣(書)櫃等大件垃圾,應當堆放在指定地點。
大件垃圾的堆放地點,由縣級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大件垃圾堆放地點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縣級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及時清運。
鼓勵社會資本從事大件垃圾的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和建設建築垃圾中轉場所和消納場所。社區、居民小區設置的建築(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應當定期清理,保持環境整潔。
第二十一條 臨街各類場所在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時,應當採用圍擋等措施,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產生的污水、建築垃圾等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裝卸物料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設施布局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及人口分布情況相適應。
新區開發、舊城改建、住宅小區建設、城市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築建設時,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置規定和標準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建設項目環境衛生設施的初步設計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生活。
攜帶犬只等寵物外出的,應當束帶牽引並及時清理其排泄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架設杆、管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廣場、綠地以及其他公共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以及在縣級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超出經營場地的門、窗、外牆進行經營、作業或者堆放物品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擅自設置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三款規定,招牌破舊、圖文破損、污漬明顯,招牌所有人不及時清潔、修復、更換的,在城市主要街道、重點區域設置可移動的戶外落地招牌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車輛維修、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二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城市主要街道、重點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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