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
內政發〔2023〕26號
制定機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本作品收錄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2024年/第2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精神,全面推進我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確保圓滿完成各項任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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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文化思想,聚焦完成好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兩件大事,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依法實施,加強組織領導和部署安排,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全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為北疆文化建設賦能助力。

二、目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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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提出的文物普查總體目標,通過紮實有效的普查工作,實現如下工作目標和任務:一是建立全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和數據庫,實現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二是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健全名錄公布體系;三是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制,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四是培養鍛煉專業人員,提高文物保護隊伍整體素質,提升全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三、普查範圍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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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範圍。對已認定、登記的21099處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四、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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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此次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至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階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工作任務:建立各級普查機構和普查隊伍,制定普查工作計劃,按照普查技術標準和規範,根據普查系統與採集軟件,組織開展培訓、試點工作。

(二)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工作任務:以旗縣(市、區)地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

(三)第三階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工作任務: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全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完成驗收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適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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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國家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礎工作,對於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建設中國式現代化文化強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做到周密部署,做好宣傳工作,確保如期保質完成普查任務。

(二)成立組織機構。成立內蒙古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審定有關重要事宜,不作為自治區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即自動撤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區統一安排部署,建立相應普查機制,認真做好本地區文物普查工作。

(三)穩定普查隊伍。根據工作需要,各級普查機構可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人員加入普查隊伍,聘用人員勞務費從普查經費中列支,由聘用單位支付,商調人員保留原單位的崗位,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可與地方高校合作安排相關專業學生參加文物普查並作為其教學實習課程。

(四)落實普查經費。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文化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合理測算文物普查所需經費,按年度列入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

(五)做好普查管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責任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履行主體責任,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履行監管責任,各級普查機構承擔直接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追溯機制,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文物局)統一負責普查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各級普查機構如實填報登記信息,加強普查質量控制,嚴格執行普查方案,規範普查工作流程,強化事前事中事後數據質量檢查核查,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信,確保普查數據採集、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堅決杜絕各種人為干預普查數據的行為。

(六)嚴肅追責問責。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及個人要如實填報登記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和數據,如有上述情況發生,將依法依紀予以處理。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應履行保密義務,如有泄密事件發生,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予以處罰。在文物普查中,如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將依法調查處理,並及時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

2023年12月27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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