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執行責任制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執行責任制規定
內政發〔2020〕20號
2020年12月8日
發布機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今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大行政決策執行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執行責任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執行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落實工作責任,提高決策執行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必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全過程。

第四條  建立健全決策機關統一領導、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單位協助配合的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機制。

第五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決策事項需要兩個及以上單位執行的,應當明確牽頭執行單位。

第六條  決策執行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本系統)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

第七條  決策機關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調相關部門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工作。

第八條  決策機關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範圍,實施常態化跟蹤檢查,及時掌握執行進度、效果及存在的問題。

第九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並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承擔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決策機關和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納入政府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或者法制宣傳培訓內容。

第十二條  決策執行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將履行重大行政決策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執行單位及其負責人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

第十四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停止執行。

第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在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評估時,承擔具體評估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決策機關要求作好決策實施後評估工作。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全過程記錄製度,加強檔案管理,依法保存決策執行中的資料信息。

第十八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將決策執行情況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開,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應當主動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舉報、投訴,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決策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約談,並對決策執行單位進行通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履行牽頭、配合等職責不力的;

(二)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的;

(三)發現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

(四)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中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提出覆核、申訴。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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