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全面推進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的意見

農業農村部關於全面推進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的意見
農法發〔2021〕5號
2021年4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部機關各司局、派出機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依法治農、依法護農、依法興農,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充分發揮法治在我國農業農村現代化進程中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全面推進農業農村法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部署和法治中國建設規劃、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的要求,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圍繞「保供固安全,振興暢循環」,全面推進農業農村法治建設,有效發揮法治對農業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對農村改革的引領作用、對鄉村治理的保障作用、對政府職能轉變的促進作用,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牢牢把握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穿到農業農村法治建設各方面全過程,確保農業農村法治正確方向。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順應人民群眾新需求新期待,以法治反映人民願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涉及農民基本權益、牽一髮而動全身的事情要保持歷史耐心,把握好時度效,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堅持新發展理念。立足新階段新格局,在農業農村法治建設中完整、準確、全面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促進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提升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堅持問題導向。以解決農業農村法治領域突出問題為着力點,聚焦中央關注、農業農村改革發展急需、農民群眾期盼的重點事項和法治建設薄弱環節,注重補短板、強弱項,增強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的針對性、實效性。

--堅持統籌推進。適應農業農村部門職能拓展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新要求,樹牢系統觀念,統籌推進農業農村各領域各層級法治建設,強化橫向協作、上下協同,形成推動農業農村法治建設的強大合力。

(三)總體目標

到2025年,農業農村法律規範體系更加完備,農業行政執法體系更加完善、執法能力顯著增強。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體系日益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大幅提升,行政權力運行更加透明規範,農業農村系統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能力顯著增強。鄉村依法治理水平明顯提升,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更加優化,企業群眾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護,基層農村幹部和農民群眾法治觀念明顯增強。

二、主要任務

(四)強化鄉村振興法治保障。圍繞鄉村振興重點領域和主要任務,依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促進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和組織全面振興,推動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加快形成。充分發揮法治對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依法強化農業支持保護,保障鄉村建設有序開展,持續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五)完善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制度支撐。把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依法推動幹部配備優先考慮、要素配置優先滿足、資金投入優先保障、公共服務優先安排。圍繞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將行之有效的強農惠農政策措施制度化法定化,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農業農村法治環境。加強立法與改革銜接,及時將農業農村重大改革決策、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在法治軌道上推動改革不斷深化。

(六)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全面履行法定職責,把法治作為農業農村部門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釐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的關係,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當干預經濟活動的行為。以提升法治素質為核心,進一步增強農業農村系統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提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能力水平。

(七)深入推進鄉村依法治理。堅持以法治保障鄉村治理,充分發揮法律法規、村規民約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等的規範指導作用,讓依法決策、依法治理成為鄉村幹部的習慣和自覺。深入開展農業農村法治宣傳教育,推動法律知識進村入戶,培育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鄉村法治環境,積極引導農民群眾依法維權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農村和諧穩定。

三、完善農業農村法律規範體系

(八)強化重點領域立法。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加強糧食安全、種業和耕地、農業產業發展、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業資源環境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等重點領域立法,構建完備的農業農村法律規範體系。圍繞依法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推動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法、糧食安全保障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綜合性、基礎性法律,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畜牧法、漁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修訂進程。推動制修訂動物防疫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研究推動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立法。完善配套法規規章和制度措施,增強法律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

(九)健全立法工作機制。落實年度立法計劃制度,科學安排農業農村年度立法項目,加強前瞻性研究和項目儲備,充分發揮立法計劃的統籌引領作用。完善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查工作機制,增強專家、立法擬調整主體和社會公眾參與立法的實效性,注重運用新媒體新技術拓寬公眾參與立法渠道,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切實提高立法質量。堅持立改廢釋並舉,着力解決部分涉農法律規定該硬不硬、該嚴不嚴、該重不重等問題。指導支持各地加強立法交流與協作,突出地方特色,體現農業農村地方性立法的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避免越權立法、重複立法。對不適應形勢發展和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時修改、廢止或提出相關建議。

(十)嚴格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全面推行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文件,統一納入合法性審核範圍,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決定、命令依據,規範性文件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0天。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還應當按要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四、提高農業執法監管能力

(十一)實施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能力提升行動。全面完成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任務,逐步建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部省協調機制,完善省市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體系。建立健全部省市縣四級培訓體系,組織開展執法大練兵等活動,五年內將所有執法人員輪訓一遍;建立農業執法辦案指導機制,組建省級和市級執法辦案指導小組;開展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範創建,組織執法技能競賽、執法大比武等活動,培養執法能手,着力打造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推動建設部省兩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指揮中心,完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共享信息平台和移動終端系統,推動建設一批地市級罰沒有毒有害物品臨時存儲和銷毀場所、涉漁違法違規船舶扣押場所。制定農業執法人員盡職免責制度,協調有關部門完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立功獎勵以及辦案津補貼、接觸有毒有害物質補助等職業保障政策。

(十二)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加大農資質量、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動植物疫情防控、農產品質量安全、長江禁漁、農機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的執法力度。組織開展執法監管年活動,開展打擊侵犯農作物品種權、重點水域非法養殖和捕撈、生豬私屠濫宰、農資打假、違法違規用藥和非法添加、水生野生動物非法經營利用等專項治理,加大案件查處力度,依法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建立健全跨區域農業執法協作聯動機制、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強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行業管理等機構的協作配合,形成執法監管合力。

(十三)加強農業行政執法監督。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動態調整和發布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建立跨區域執法工作隨機抽查和交叉評議機制,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農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加強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加強執法案例指導,及時公布有影響力、有震懾力的典型案例。加大執法案卷評查力度,發布優秀案卷。充分利用立法解釋和執法答覆,及時解決執法辦案和複議應訴中的疑難問題。研究制定執法辦案成效指標評價體系,將執法辦案情況作為衡量改革成效和執法工作的基本標準。

五、提升農業農村普法實效

(十四)深入實施普法規劃。制定實施農業農村普法規劃。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將普法融入農業農村立法、執法和管理服務全過程。加強對新出台農業農村法律法規規章的解讀,在充分利用傳統有效的普法方式基礎上,運用新技術新媒體開展精準普法,加大以案普法力度,提高普法針對性和實效性。

(十五)開展重點專項普法活動。組織開展「憲法進農村」活動,推動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憲法精神深入基層農村,走進農民群眾,着力提升基層幹部和農民群眾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利用中國農民豐收節等重要時間節點,圍繞促進鄉村振興,廣泛開展社會覆蓋面廣、農民群眾參與度高的特色普法活動,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積極參與國家基本法律專項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十六)推動法律法規進村入戶。建立部省牽頭、市縣鄉村聯動機制,培育農村學法用法示範戶,開展農村法治教育基地建設工作。注重發揮示範戶和法治教育基地在農村普法和鄉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開展面向農村、服務農民的普法主題實踐活動。統籌運用農村文化禮堂、農家書屋,為農民群眾搭建有效學法平台。推動法治文化與民俗文化、鄉土文化融合發展,組織編寫、創作具有鄉村文化特色、群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化作品。

六、依法全面履行職能

(十七)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重大行政決策要嚴格落實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要求,提升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對直接關係農民切身利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重大決策事項,要先進行風險評估。領導幹部要強化依法決策意識,注重聽取合法性審查機構、外聘法律顧問或者公職律師的意見,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行政決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審議、作出決定。

(十八)加快轉變職能和管理方式。適應新階段、新要求,切實擔負起農業農村部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戰略、規劃和政策等職責,加強重大問題統籌和部門間協作配合,依法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推行清單管理制度,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編制公布農業農村部門權責事項清單、行政許可清單、備案管理事項清單、綜合執法事項目錄等,規範權力運行,接受社會監督。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深化農業農村政務公開,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

(十九)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以企業群眾需求為導向,清理整合、取消下放農業行政許可事項,堅決防止以備案、登記、行政確認、徵求意見等方式變相設置行政許可。建立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對取消下放的審批事項要及時跟進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依法規範審批程序,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審查。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創新政務服務方式,大力推動許可事項全程電子化辦理。完善政務服務監督員和開放日制度,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暢通企業群眾意見溝通反饋機制,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激發涉農市場主體活力創造力。

七、強化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治理能力

(二十)加強幹部法治教育培訓。完善農業農村部門領導班子定期學法制度,每年至少舉辦2次法治專題講座。把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憲法、民法典、公共行政法律、涉農法律法規等知識作為農業農村部門幹部初任培訓、任職培訓的重要內容,組織幹部通過旁聽庭審等活動增強法治意識。各級農業農村部門領導幹部要帶頭尊崇法治、了解法律,帶頭遵紀守法、依法辦事,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本領和能力,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

(二十一)依法化解涉農矛盾糾紛。健全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及時調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依法辦理涉農信訪事項,注重從政策層面預防和化解信訪反映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切實維護農民群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的合法權益。堅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注重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加大農業執法過程中調處化解涉農矛盾糾紛的力度。落實深化行政複議體制改革要求,推進行政複議規範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依法公正辦理複議案件。

(二十二)提升涉農突發事件依法處置能力。健全完善重大動植物疫病、農業重大自然災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等各類涉農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制度,強化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恢復重建、調查評估等機制建設,提高涉農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化、規範化水平。強化依法分級分類施策,加強涉農突發事件日常應急儲備和演練,完善處置程序和協調機制,提高依法處置疫情、災情、漁船和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等涉農突發事件能力,確保產業安全和生產安全。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三)強化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把法治建設作為強職能、打基礎、管根本的重大政治任務,健全法治建設工作領導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推動解決法治建設重大問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對農業農村法治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任務親自督辦,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切實抓好農業農村法治建設各項任務落實。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組織出庭應訴,提高行政應訴能力,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

(二十四)強化工作力量。加強法治工作體系建設,配齊配強專業力量,注重把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員調整充實到法治工作崗位。加強幹部依法行政培訓,加大業務崗位與法治崗位間幹部交流力度,培養既懂業務又懂法治的高素質工作人才。選優配強以內部法律顧問為主體、外聘法律顧問為補充的法律顧問隊伍,充分發揮法治工作機構、法治研究機構、公職律師和法學專家作用,內外結合強化重點難點法律問題研究,為農業農村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撐。

(二十五)強化條件保障。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一致的原則,全面落實法治經費保障制度,推動將法治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貫徹落實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基本裝備(漁政執法裝備)配備指導標準,推進執法條件裝備建設和統一着裝,加強執法人員職業保障。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提升農業農村法治工作信息化水平。

(二十六)強化激勵約束。將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績效管理評價指標,加大考核權重,強化激勵問責。把法治素養和依法履職情況納入幹部考核評價體系,重視選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識好、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工作能力強的幹部。對落實法治建設要求不力、問題較多,或者違法行政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農業農村部

2021年4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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