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屠宰環節非洲豬瘟檢測工作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屠宰環節非洲豬瘟檢測工作的通知
農牧發〔2019〕7號
2019年3月13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屠宰環節非洲豬瘟檢測工作的通知

農牧發〔20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部屬有關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2月26日國務院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專題會議精神,推動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19號(以下簡稱《公告》)落實落地,切實做好屠宰環節非洲豬瘟檢測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

生豬屠宰是連接生豬產銷的關鍵環節,根據我國非洲豬瘟疫情形勢和國內外防控經驗,開展屠宰環節非洲豬瘟檢測是降低病毒擴散風險、切斷病毒傳播途徑的有效手段。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堅決貫徹國務院專題會議精神,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督促生豬屠宰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開展非洲豬瘟自檢,嚴禁未經檢驗檢疫和非洲豬瘟檢測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場。

二、明確工作進度

各地畜牧獸醫部門要督促生豬屠宰企業積極作為,創造條件,儘早開展非洲豬瘟自檢。要根據企業規模和市場輻射範圍等條件,明確實施期限。跨省銷售生豬產品和年屠宰10萬頭以上的屠宰企業以及生豬屠宰、加工一體化企業最遲於4月1日前開展非洲豬瘟自檢;年屠宰5萬頭以上的屠宰企業最遲於5月1日前開展自檢;其他屠宰企業最遲於7月1日前開展自檢。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落實檢測要求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提高檢測能力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指導屠宰企業建設符合PCR檢測技術要求的實驗室,組織檢測試劑供應單位對屠宰企業檢測技術人員進行培訓。要鼓勵和支持具有非洲豬瘟檢測資格的獸醫實驗室提供規範的社會化服務,承接屠宰企業委託檢測任務。要加強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非洲豬瘟實驗室檢測能力建設,滿足暫時不具備非洲豬瘟監測能力的小型屠宰企業委託檢測的需求。

四、規範樣品檢測

駐場官方獸醫要監督生豬屠宰企業嚴格按照《公告》要求進行檢測。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確保全覆蓋的前提下,進行入場前檢測,即在生豬進場前以車為單位採集全部生豬血液樣品,均勻混合後進行檢測。屠宰過程中發現疑似非洲豬瘟典型病變的,要立即停止屠宰,將可疑生豬轉至隔離間,並採集病變組織和血液樣品進行檢測。用於生產飼料原料的豬血,在出廠前按每車次採集3個樣品進行檢測。樣品的採集、運輸與保存應當符合《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19版)》的要求。

五、嚴格結果處置

生豬屠宰企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將檢測結果報告駐場官方獸醫,並及時將陽性樣品送所在地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確診。確診為陰性的,及時通知企業恢復生產。確診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的,按照《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19年版)》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48小時後,可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申請評估,經評估合格的,可恢復生產。對撲殺的生豬(包括已屠宰的同批次生豬)按照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印發的通知予以補助。

畜牧獸醫部門檢測發現,或食品加工、流通環節檢測後追溯發現屠宰企業因檢測不到位、造假等原因造成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生豬產品流出屠宰廠(場)的,應當就地銷毀生豬產品,責令屠宰企業召回同批次產品並按規定銷毀,暫停屠宰活動,徹底清洗消毒,15日後,經評估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對撲殺的生豬、銷毀的生豬產品不予補助。

六、嚴格監管措施

各地要結合落實非洲豬瘟檢測要求,在5月1日前組織對生豬屠宰企業進行全面清理,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不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企業一律立即停產整改;7月1日前整改不達標的,堅決依法取消定點屠宰資格。要鼓勵屠宰企業通過兼併、重組、標準化示範創建,提升規模化、規範化、標準化水平。

各地要會同公安、市場監管部門,持續開展嚴厲打擊注水注藥、私屠濫宰等屠宰領域違法專項行動,對違法犯罪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嚴防屠宰領域違法行為死灰復燃,為屠宰企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農業農村部將於7月對各地落實屠宰企業非洲豬瘟檢測和清理整改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列入今年加強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延伸績效管理指標體系。

農業農村部

2019年3月13日

附件: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屠宰環節非洲豬瘟檢測工作的通知 農牧發〔2019〕7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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