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農村部特聘審計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農村部特聘審計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計財發〔2019〕1號
2019年1月3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農村部特聘審計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計財發〔20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部屬各單位:

為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我部制定了《農業農村部特聘審計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月3日


農業農村部特聘審計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促進農業農村部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規定,結合農業農村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聘審計員,是指農業農村部按規定程序從部屬單位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中選聘參加農業農村部內部審計工作(以下簡稱「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特聘審計員的選聘應當堅持「單位推薦、個人自願,擇優選聘、統籌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特聘審計員的選聘

第四條  特聘審計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自覺擁護並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熱愛內部審計事業,具備良好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

(三)從事審計、會計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具備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四)身體健康,並能夠保證參加內部審計工作的時間。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優先選聘具有審計、會計或經濟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具有註冊會計師(CPA)、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CIA)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特聘審計員的選聘程序:

(一)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組織部屬單位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推薦候選人員;

(二)部屬單位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徵求被推薦人同意的基礎上,向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擇優推薦候選人員,並承諾積極支持其參加內部審計工作;

(三)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按規定對候選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及初選,並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報農業農村部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四)經農業農村部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向聘用人員頒發「農業農村部特聘審計員」聘書;

(五)通過初選但未被聘用人員作為備選人員管理,遇有特聘審計員調整或者因工作需要增補時,優先從備選人員中選聘。

第六條  特聘審計員聘期一般為3年,到期後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進行選聘。

第七條  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對特聘審計員進行動態管理,並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和內部審計工作任務進行充實或者調整。

第八條  特聘審計員在聘用期間因單位變動、崗位調整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經核實確認後予以解聘。

第三章  特聘審計員的權限和責任

第九條  特聘審計員參加內部審計工作時,具有以下權限:

(一)參加與內部審計工作有關的會議;

(二)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提供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三)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查實物;

(四)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五)就內部審計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六)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完善制度、提高績效的建議。

第十條  特聘審計員的主要責任:

(一)根據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的組織安排,參加內部審計工作;

(二)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自覺遵守審計法律法規、審計紀律、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和農業農村部內部審計制度;

(三)依法審計、文明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

(四)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內部審計工作,客觀公正地反映被審計單位情況,並對所承擔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負責;

(五)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增強保密意識,對內部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以及有關敏感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六)完成內部審計工作後,移交全部工作資料(包括電子版),需要時有義務配合完成有關後期工作;

(七)自覺加強學習,積極參加有關培訓,不斷提高內部審計專業能力。

第十一條  特聘審計員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當如實告知,申請迴避: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係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第四章  特聘審計員的管理

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結合特聘審計員的實際情況,提出擬安排參加內部審計工作的特聘審計員名單,並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

第十三條  特聘審計員所在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其參加內部審計工作,並給予時間保障。

特聘審計員及其所在單位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

第十四條  特聘審計員參加內部審計工作期間,人事組織關係不脫離所在單位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等由所在單位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經費由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解決。

第十五條  特聘審計員參加內部審計工作期間,確需返回所在單位,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參加內部審計工作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向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返回,返回時須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應當加強對特聘審計員的業務指導,組織有關學習培訓,並對其參加內部審計工作和學習培訓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對積極履行職責、成績顯著的特聘審計員予以表揚和鼓勵。

第十八條  特聘審計員在聘期內履行職責不到位,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五)、(六)款規定,以及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農業部於2015年11月9日印發的《農業部特聘審計員管理辦法(暫行)》(農財發〔2015〕70號)同時廢止。

附件:農計財發〔2019〕1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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