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範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範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漁發[2021]13號
2021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範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漁發[202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廳(局、委),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決策部署,有效發揮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範區對推進水產綠色健康養殖的引領帶動作用,提升水產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水平,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於公布第二批全國創建示範活動保留項目目錄的通告》要求,我部制定了《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範區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聯繫電話:010-59192930

農業農村部

2021年6月16日

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範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範區(以下稱「國家級示範區」)創建示範和監管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於公布第二批全國創建示範活動保留項目目錄的通告》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示範區創建示範應突出綠色發展理念、完善基礎設施和健康養殖模式、依法規範管理,引導和帶動地方全面推進水產綠色健康養殖,提升水產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水平。

第三條 國家級示範區的創建示範主體,為符合《國家級示範區基本條件》(見附件1)的水產養殖生產經營單位或縣級人民政府。國家級示範區創建示範活動主要採取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考核驗收,農業農村部公開徵詢意見、公布名單並授牌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國家級示範區創建示範活動的總體部署,制定管理辦法、統一標識、創建標準和評價體系等,以及總體監管等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廳(局、委),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以下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國家級示範區的創建備案、考核驗收、擇優報送、日常監管等工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級示範區創建示範的組織申報和實施等工作。

第二章 創建示範和考核驗收程序

第五條 符合《國家級示範區基本條件》的水產養殖生產經營主體、縣級人民政府,自願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國家級示範區創建示範申請表》(見附件2)、創建示範工作方案、其他證明材料等,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地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及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國家級示範區創建示範主體應符合《國家級示範區考核驗收標準》(另行下發,以下稱《考核驗收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向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材料包括:

(一)驗收申請書;

(二)國家級示範區創建示範工作總結;

(三)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評估報告。

第七條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依據《考核驗收標準》,採取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考核驗收。可組織考核驗收專家組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參加考核驗收人員實行迴避制度,凡與申報主體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作為考核驗收人員。

第八條 國家級示範區考核驗收施行百分制,考核驗收專家組或第三方機構應對照《考核驗收標準》逐條嚴格考核,總分值在80分(含)以上為合格。

第九條 考核驗收要求客觀公正、科學規範、依法開展,並將考核驗收結果向社會公示。嚴禁弄虛作假、違規操作,或者以任何形式干擾考核驗收工作。

第十條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向農業農村部報送的材料包括:

(一)創建示範主體名單;

(二)創建示範主體的創建示範工作開展情況;

(三)創建示範主體的典型經驗做法及相關影像材料;

(四)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考核驗收報告以及評分表。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組織開展公開徵詢意見,期限為10個工作日。單位或個人對公開徵詢內容有異議的,委託第三方機構覆核確認,並向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報送覆核結果。公示和覆核確認無異議的,經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核、報部領導審定,由農業農村部公布國家級示範區名單並授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級示範區實施定期復驗、工作檢查、年度考核、動態管理的監管機制。

第十三條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依據《考核驗收標準》組織開展定期復驗,採取書面考核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3年開展一次,考核結果應在考核完成1個月內,報送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第十四條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國家級示範區每年至少開展1次工作檢查,農業農村部不定期組織開展交叉檢查和督查。

第十五條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國家級示範區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報告於每年年底前,報送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第十六條 國家級示範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農業農村部審定,並發文將其調整出國家級示範區名單。

(一)發生重大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發生重大水產養殖污染環境事故的;

(三)定期復驗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核報告建議調整出名單的;

(五)群眾舉報或媒體曝光問題突出,經核實後確實存在產品質量和養殖環境等嚴重問題的;

(六)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被調整出名單之日起6年內,省級漁業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創建示範申請。

第十七條 列入國家級示範區名單的創建示範主體,農業農村部將在相關漁業項目資金安排上對其予以傾斜和重點支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應在相關農業(漁業)扶持政策和項目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和重點支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本轄區國家級示範區管理細則,並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備案。創建示範活動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依法開展、周密部署、擴大宣傳、務求實效。

第十九條 國家級示範區創建示範活動過程中,考核驗收和監督檢查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輕車簡從,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創建示範主體收取任何費用。如出現違法違紀行為,應及時將線索移送紀檢、監察和檢察等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國家級示範區基本條件

2.國家級示範區創建示範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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